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3、鉴于本公司为持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A股上市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涉及外资管理审批事项。因此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前,尚需取得商务部的批准。公司董事会将按照有关规定报送相关申请文件,在获得商务部的批准文件后,公司将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并将及时刊登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4、公司股票复牌时间安排详见公司刊登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于2005年11月14日以公告的形式发出通知,于2005年12月1日以公告的形式发出了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第一次提示公告,于2005年12月12日以公告的形式发出了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第二次提示公告。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05年12月19日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05年12月15日、12月16日、12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日的9:30至11:30、13:00至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徐州市维维大道300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现场会议主持人:丁金礼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公司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并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041人,代表股份股541,188,77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2.10%。
其中:(1)非流通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59,632,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9.88%;(2)出席现场会议的流通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计1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592,178股,占所有流通股股份总数的0.80%,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24%;(3)参加网络投票的流通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计202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79964598股,占所有流通股股份总数的39.98%,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2.12%。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1、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所审议的议案为《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改革方案的要点如下:
(一)股权分置改革利益平衡对价安排
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60,000,000股股份作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对价安排,即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得3股股份。
(二)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事项
(1)维维集团为未明确表示同意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非流通股股东金元实业支付其持有的非流通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所需执行的对价安排。
(2)维维集团、GIANTHARVESTLIMITED及大冢投资持有的维维股份非流通股股份自取得流通权之日起,在36个月内不上市交易;
维维集团、GIANTHARVESTLIMITED及大冢投资在上述36个月禁售期满后的24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出售维维股份股票的价格不低于4.00元(如果自非流通股获得流通权之日起至该等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导致股价除权的情况发生,则该承诺出售价格相应除权)。
(3)维维集团、GIANTHARVESTLIMITED及大冢投资如有违反上款承诺的卖出交易,将卖出资金划入维维股份账户归全体股东所有。
(4)若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获准实施,则维维集团、GIANTHARVESTLIMITED及大冢投资将在公司2005年、2006年及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提出现金分红方案并投赞成票,保证每年现金分红不低于当年实现可分配利润的60%。
(5)在股权分置改革事项公告后及时委托维维股份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的临时保管等事宜。
(6)非流通股股东均在承诺中声明:“本承诺人将忠实履行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承诺履行完毕前,除非受让人同意并有能力承担承诺责任,本承诺人将不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2、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代表股份数同意股份数反对股份数弃权股份数同意比例
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541188776532534475826220339209898.40%
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8155677672902475826220339209889.39%
参加表决的非流通股股东45963200045963200000100%
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作为需要流通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议案,此次除获得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尚需参加表决的流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已获得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有效表决通过。
3、前十名流通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股)表决结果
1徐州鑫宇经贸有限公司6000000同意
2曾凡秋1640000同意
3徐冬梅1584500同意
4何勇1000000反对
5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大阳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940456同意
6卞祖才830300同意
7姚锦辉696900同意
8陈莉莉599900同意
9崔明亮563712同意
10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宝祥有价证券组合投资信托527800同意
四、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股东会议由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胡晓华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相关股东会议行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决议;
2、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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