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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线专递] 会员制渐入正轨 投资者仍须谨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0日 00:49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上海证券报 记者 牟敦国

  本报辟出“打黑”举报热线后,投诉咨询机构会员制服务的读者所占比例颇多。

  来电咨询的内容都很相似,都是一些投资咨询机构借助媒体为自己宣传招徕会员,但投资者支付会费听信指导后实际效果却差强人意,甚至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不少投资者
提出,自己支付的会员费能否退回?自己听信咨询机构的荐股后操作上出现亏损,咨询机构是否该承担一定责任?

  在热线中,也有一些投资者表示,自己参与投资在掌握充分信息和专业知识方面有所欠缺,希望借助专业机构的研究力量来参与市场投资。应该说,专业化、规范化、个性化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是证券市场发展的客观需要。近年来,部分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尝试以会员制方式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实践中也取得了一定成效和经验,但也出现了一些损害行业信誉和投资者利益的现象。但是,并不能因此就将会员制服务这种形式一棍子打死,会员制服务这种形式本身并没有错,关键在于如何规范运作。

  也正因如此,中国

证监会专门制定了《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旨在规范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以下简称“会员制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考虑到来电投诉的投资者,与咨询机构间的纠纷已是既成事实,因此只能积极寻求解决办法。对于投资者来讲,如果对于咨询公司的服务不满意,就应该充分搜集相关证据,并且与相关公司进行交涉,争取退还会员费,并协商赔偿事宜。本报读者热线工作人员在接到读者投诉后,已经积极帮助几十位投资者与相关咨询机构进行交涉,并且实现了一定比例的会员费返还。

  如果投资者发现相关咨询机构利用会员制形式违反诚信原则,对投资者进行欺诈误导或进行非法集资,操纵股价,则无疑是非法的,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投资者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有关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随着2006年1月1日会员制服务新规定的实施,投资者再参与咨询机构的会员制服务,还是应当慎重考虑是否有必要成为会员,既使参加,也应做好如下准备,只有准备充分了,才能防患于未然。

  第一,认真审查投资咨询机构的主体资格,如:是否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证券监管部门颁发的投资咨询的业务许可证。这些都是衡量咨询机构实力和水平的硬件,投资者必须首先看清。

  第二,要树立充分的风险意识。根据《规定》,会员制机构在相关媒体栏目、业务发生场所、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合同及研究推介报告的首页,以醒目的方式进行风险提示(电视栏目中应不超过3分钟提示1次):“本公司承诺提供专业服务,不承诺投资者获取投资收益,也不与投资者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分担投资损失”及“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投资者要加入会员,必须能够接受这些风险。

  第三,在书面合同中制订完整的权利义务条款。不要轻信会员制机构员工的口头营销内容,要以合同内容为准。未签合同前,投资者不要急于支付咨询费。

  第四,利用法律和其他手段保护自己。根据《规定》,会员制机构的投诉率将与监管档案挂钩,此外,收费专用银行账户和提取风险

准备金制度,相关执业和从业人员的处罚措施,都有助于客户权益的保护。投资者平时应当注意有关文件资料的收集,以便于一旦发生纠纷或诉讼时能够充分举证,如果投资咨询机构发生违约或违规情形,投资者应当及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文章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文责自负。读者据此入市,风险自担

  作者声明:在本机构、本人所知情的范围内,本机构、本人以及财产上的利害关系人与所评价的证券没有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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