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报
周晓同志:
我是大庆联谊民事赔偿案的原告股民,这一案件已经终审判决近一年了,但直到现在我也没有拿到赔偿款。我记得当初的被告有两个:一个是上市公司大庆联谊,另一个是大庆
联谊的主承销商申银万国证券。如果我们从大庆联谊那里一直拿不到赔偿款,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角度考虑,我们是不是可以要求申银万国证券先对原告投资者进行赔付?申银万国支付赔偿款后,是不是可以再找大庆联谊讨回?我个人觉得,由申银万国找大庆联谊讨债,要比我们这些小股民个人讨债容易得多,不知是不是这个道理?
上海刘先生
刘先生:
大庆联谊民事赔偿案已于2005年1月获得法院终审胜诉判决,目前仍处于执行阶段。法院已经查封了大庆联谊及其关联方的汽车、现金以及位于北京的过千万元的房产,合计金额大于全部胜诉投资者的申请金额。但案外人(某公司)随即对被查封的房产提出了执行异议,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局已于2005年6月份驳回了该案外人的执行异议。该案外人对哈尔滨中院关于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黑龙江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因此目前黑龙江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案外人的复议申请正在调查处理当中,已查封大庆联谊关联方的房产暂不能用于赔偿大庆联谊案件原告的损失。据了解,大庆联谊案的律师团正积极与相关司法机关联系,表达投资者的诉求,以期尽快使投资者获得应有的赔偿。
多个被告如何划分偿付责任
根据2003年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在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中,不同的责任人基本上是根据其过错来承担赔偿责任的,只有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对其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等均是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以及专业中介服务机构与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构成共同虚假陈述的,则与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将于明年1月1日生效的新《证券法》,则在《若干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对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责任的主体、责任类型和归责原则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和归纳:
1、“无过错责任”
鉴于发行人、上市公司是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于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因此根据新《证券法》的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对虚假陈述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不以其主观过错为要件,属“无过错责任”。
2、“连带责任”和“过错推定原则”
下列三类主体在虚假陈述民事责任中与发行人、上市公司一起承担“连带责任”,且对其主观过错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1)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直接责任人
(2)保荐人、券商
(3)证券服务机构
“连带责任”和“过错推定原则”使上述虚假陈述行为人难以轻易推脱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且虚假陈述行为人对投资者的赔偿请求须承担连带责任,使得虚假陈述行为人无处逃遁,有利于投资者弥补因虚假陈述受到的损失。
3、“连带责任”和“过错责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虚假陈述承担“连带责任”,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原告证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参与虚假陈述,与发行人、上市公司具有共同过错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从新《证券法》的上述规定不难看出,在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中,多个被告就其承担连带责任部分,原告可以要求任何一个被告承担。
如果一被告刻意拖延怎么办
如上所述,在有多个被告的情形下,在其承担连带责任部分,投资者可以要求任何一个被告承担。但是,需要提醒投资者们注意的是,仅在其承担连带责任部分,投资者可以要求全部赔偿。例如:在两个被告的情形下,被告一被判令赔偿1000元,被告二被判令就其中的5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既可以向被告一请求,也可以向被告二请求,但是被告二仅在其连带责任部分赔偿,即原告最多只能向被告二要求赔偿500元。
如何避免多个被告相互扯皮
连带责任本身就是极为严格的法律责任,被告之间无法相互扯皮推诿,向哪一个被告请求赔偿的选择权在于原告。(1)若多个被告就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则原告可以向任一被告请求,并且能获得全额赔偿;(2)若某个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其余被告就其中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向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被告请求,可以获得全额赔偿,但原告向就部分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的被告请求,则只能获得部分赔偿,不足部分,仍要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被告来补足。
周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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