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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晓信箱] 再谈清算券商员工权益保护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0日 00:49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上海证券报 上海广发律师事务所 陈文君

  周晓同志:

  贵报12月9日刊出“清算券商员工劳动权益如何保障”一文,我对合同有效期的界定有些不明白。另外,职工与接收券商间协商变更合同方面有没有什么规定和要求?如协商不
成,不愿签新合同的员工进入破产清算后有经济补偿,有没有封顶?上海刘先生刘先生:

  如果在清算券商宣布关闭之日,劳动合同已经到期,则接受方用人单位无赔偿责任。如果在清算券商宣布关闭之日,劳动合同尚未到期,那么劳动合同由接受方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经当事人协商一致,

劳动合同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协商变更合同方面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如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原则上当事人双方应当按照原劳动合同内容继续履行。

  不过,各地地方性法规对此规定不尽相同,具体如何处理还要结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该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法规。

  文章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文责自负。读者据此入市,风险自担

  作者声明:在本机构、本人所知情的范围内,本机构、本人以及财产上的利害关系人与所评价的

证券没有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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