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房产转让明年征税20%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0日 00:00 中华工商时报 | |||||||||
记者从广州市地税局了解到,从2006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房产可实行据实征收的,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税率20%征收个人所得税。 目前,广州市二手房交易市场非常活跃,楼价持续上升,“炒楼风”苗头。统计资料显示,广州市二手楼市11月的总体成交量环比增加16%,成交均价为3134元/平方米,环比上升3个百分点,其中黄埔、番禺等区的交易面积翻倍增长。珠江新城某楼盘二手成交单价
为此,广州市地税局对个人转让房产征收个人所得税出台了补充文件。根据该文件规定,个人转让自有房产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法分为据实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如果纳税人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房产原值凭证等证明材料的,可根据税法的规定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据实征收个人所得税。 广州地税表示,个人在转让自有房产过程中通过低报、瞒报成交价格等虚假申报方式进行偷税的,或者房地产中介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教唆、协助他人偷税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罚款最高可达五倍。(黄玫)(20A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