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网消息,首次进行修订的《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日前被提交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针对立法中的部门利益这个由来已久的话题,本次修改将通过严格立法程序、促进立法公开等制度的保证予以规避。
修订草案规定,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注重调查研究,广泛征询社会各界意见。
广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焕新向记者介绍,由政府管理部门进行法案的最初起草符合我国国情,他们担负着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法定职权,对情况最熟悉,起草法案有其优势。至于部门利益则是客观存在的,出于推进立法民主公开的考虑,这次修改强调让社会和专家参与进来,让各方面的意见得到反映。
本次修改另一个亮点在于建立草案三次审议程序,此举也推进了广东省立法程序与国家立法程序的接轨。按照草案,一审为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的立法必要性、可行性、法规案主要问题及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等进行审议。二审由法制委员会提出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印发常委会,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三审由法制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本次修改还将建立重大条款表决制度,对有较大意见分歧的个别重要条文进行单独表决。
(观宇/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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