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是我作为一名律师的执业宗旨,律师不但要帮当事人打赢官司,更重要的是让当事人的法律权益得以实现。在我办理的数百件案件中,有一件买卖合同纠纷,标的虽然不大,但给我留下了较深的印象。
案情介绍:东莞市晋源织造有限公司与台山市英利实业有限公司于2003年9月签定了采购合同,但是英利公司收货后没有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共拖欠货款96万余元,多次催还
无果,致使晋源公司陷入经营困境。晋源公司委托我们办理该案。“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案件的证据关系到案子胜败。当时该案的一个关键证据是英利公司用传真发给晋源公司的一份还款协议函,可是传真件实质上是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为取得该关键证据的原件,我们律所派出律师以晋源公司工作人员身份与该公司一同到被告处进行“财务对帐”,从被告处拿到一份盖有公章的还款协议。这还款协议的原件,奠定了原告胜诉的基础,法院据此判决被告偿还原告货款及违约金.
案件诉讼前,我们分析案件胜诉不存在法律障碍,我们初步调查发现被告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了。对当事人而言,如果案件的不能执行,那么案子就是赢了也没有实质意义.因此我们按兵不动,先对被告财产进行深入调查,我们来到被告的公司地址,发现被告厂址处挂有三家公司的招牌,表面看起来这三家企业都是独立的法人企业,没有什么投资和隶属关系的;且被告的机器已经被抵押,厂房已经出租,土地也被银行申请查封。我们分析,被告真正有偿还能力的就是土地使用权了。如这个时候要求法院处理土地,银行就有优先受偿权,等偿还银行的债务后剩下的财产才能给原告,这样原告的受偿机会很小。我们调查得知银行申请查封期限即将期满,因此我们采取诉讼同时申请查封该土地,这样,原告的权益得到了最大限度的保护。
在大多数的给付之诉的案件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比较明确,也就是说,“该赢的案件总会赢”,那么律师在此类案件中起到什么样的作用呢?我个人认为,律师所起的作用就是帮助当事人正确“发现权利”和“行使权利”,一定要有全局观念,不能抱着当事人只是委托我进行诉讼,那么当事人权益是否实现可以在所不问的态度,只有心中装着当事人,当事人才会真正想着律师。
记者曾仕珍
(Raul/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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