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获得首届中国“十佳维权卫士”称号的深圳市市民杨剑昌,日前将自己写就的10万字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建议上书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
杨剑昌在建议中提到,现行“消法”存在可操作性不强,加重赔偿金制度仍有局限性,争议的解决缺少倾斜于消费者弱势群体的高效率规定,现行规定对权利的实现和义务的履行保障力不够,消费者的概念所涵盖的范围需进一步扩大等等,认为“消法”需要修改和
完善。
据悉,目前我国对消费者保护组织在名称上就存在混乱,南北不一致,如北京等北方地区,大都叫“消费者协会”,而南方如广东、浙江、福建等地叫“消费者委员会”,上海、四川、重庆三地却叫“保护消费者委员会”。杨剑昌认为,这些名称的混乱,反映出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定性存在局限性。消法把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定性为社会团体,而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它算不上是一个完全合法的社团组织,“它甚至应该被注销”,杨剑昌说,“消委会”一是名称不规范,易同“党委会”和其他“委员会”混淆;二是社团应有一定的活动经费,而它没有任何会员费;三是无团体会员或者个人会员,达不到社团应有的会员人数。如果消费者组织不是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话,那就应该按照条例进行登记,不登记则不合法,要登记又不符合条件。
作为特殊类型的行政事务单位,杨剑昌认为,应该依据“消法”的规定,让消费者组织独立于工商部门,享有自己单独的人事、财政、监督、调查、协调、建议等权力,壮大其机构,增强其公信力,以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依法进行有力的监督和保护。
(李伟雄)
(Raul/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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