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五粮液案”7名被告被判刑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19日 11:13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 |||||||||
“假五粮液”案,日前由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共处罚金99.5万元;其中首犯唐光烈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处罚金75.5万元。 2001年8月初,被告人唐光烈为销售假冒“五粮液”酒,冒充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办事处主任,找到被告人梁自如为其私刻税务局、酒管局等公章及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国春的私人印章,并伪造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办事处的营业执照
翠屏区人民法院根据确凿的证据,依法判决被告人唐光烈犯合同诈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伪劣产品、非法持有枪支4项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5.5万元。涉案的梁自如等其他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年至2年6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分别处罚金3万元至10万元。(丁成杰侯昌忠) (Robby/编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