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庆代言成被告,但法院判其不担责
北京消费者杨连弟因为用了刘晓庆代言的番茄胶囊之后没效果,把代言人刘晓庆、生产厂家太极集团涪陵制药厂以及销售公司桐君阁大药房一起告上了法庭。
日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北京桐君阁大药房有限责任
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原告退货,退还货款299元。
2004年12月20日,原告杨连弟在被告桐君阁大药房购买了一盒太极番茄胶囊,每盒售价299元,包装盒内一本小册子中注明:“番茄胶囊能有效防止男性前列腺疾病……同时对女性夏季防晒,美容都有优异的作用。”
被告刘晓庆作为形象代言人,在说明书及小册子上均印有其形象,并有“我推荐番茄胶囊。刘晓庆”的字样。原告以所购买的番茄胶囊违法宣传了许多功效,构成了对消费者的误导,要求由桐君阁大药房退货并增加一倍的赔偿。涪陵制药厂的夸大宣传误导了原告,并由于产品的问题使原告与朋友产生了不愉快,给原告造成了精神上的伤害,要求涪陵制药厂书面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同时原告提出是由于刘晓庆的代言行为促使原告购买了该产品,故要求刘晓庆书面道歉。
东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桐君阁大药房作为销售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所销售商品的真实信息。庭审中,原告提供了北京市卫生局对被告桐君阁大药房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认定桐君阁大药房所销售的太极番茄胶囊未获批准,有夸大保健功能和疗效的宣传。现原告要求桐君阁大药房退货,法院予以支持。
桐君阁大药房并非该说明书及小册子的发布者,不存在故意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原告要求双倍赔偿,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提出涪陵制药厂对太极番茄胶囊进行夸大宣传,给原告造成精神上的压力和伤害,缺乏证据,法院不予认定。
而原告向三被告提出违约之诉,同时又要求涪陵制药厂赔偿精神损害费并书面道歉,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关于产品的虚假宣传,是该产品的生产者发布的,刘晓庆是受产品生产者委托做形象代言人的,现原告要求刘晓庆向其赔礼道歉,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亦不予支持。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北京桐君阁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原告杨连弟退货,退还原告杨连弟所购太极番茄胶囊的货款299元。驳回原告杨连弟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北京桐君阁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曹英)
(Robby/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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