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生高惟一
不久前,北京的李先生到河北省出差,买了几袋三鹿牛奶,回京后饮用前发现,这袋牛奶的生产日期是2005年9月18日,而包装上的国家免检标志有效期却是2002年8月至2005年8月,已经过期一个月了。
李先生向本报出示了他所购买的三鹿牌纯牛奶和购物小票。他说,怎么能把已经过期的免检标志印在产品包装袋上呢?这么做是不是误导消费者?
三鹿公司的说法
记者在10月11日致电三鹿集团公司办公室,接听电话的是办公室的张女士,她说她只是办公室工作人员,对此事并不是太了解,建议记者发一份书面材料给他们。当日下午,记者向三鹿集团公司发出了关于消费者反映三鹿公司使用过期免检标志的询证函。
10月12日,三鹿集团公司张女士给记者打来电话,并通过传真发来回函。回函称:“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文件规定,产品免检有效期满正式提出重新申请免检资格的企业,允许其在申请期间继续使用免检标志。”复函中还注明,在此期间“各有关部门不得对其进行监督检查”。
当记者将复函转告给李先生时,他表示很难接受:“什么叫各有关部门不得对其进行监督检查?”李先生气愤地说:“消费者连监督的权利都没有了?一个国家免检产品竟可以免于社会监督?是不是连制订这个规定的国家质检总局也不能对它进行监督检查了?这种说法太荒唐了!”
质检总局的解释
记者致电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免检事务的综合处,该处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具体负责免检工作的王海东同志在外地出差,建议记者上网查询一下相关资料。
随后,记者在网上找到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4年12月6日发布的《关于开展2004年度免检工作的通知》,文件中有这样一条规定:按照《产品免检有效期满重新申请的规定》(国质检监2003394号),产品免检有效期满正式提出重新申请免检的企业,在申请期间可继续使用免检标志,各有关部门不得对其进行监督检查。
律师答疑
记者就此事咨询了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显峰。张律师说,消费者反映的三鹿集团公司这一问题,恰恰暴露出了国家质检总局在免检制度方面存在的一些不合理的规定。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国家质检总局制订的部门规章办法与《产品质量法》精神相悖。《产品质量法》第8条规定,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这等于赋予了国家质检总局检查产品质量问题的权力和义务,但国家质检总局又通过自己制订的部门规章,免除了自己的义务。
二、国家质检总局自己制订的文件也相互矛盾。《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用户、消费者有权对免检产品进行社会监督。”可是在另一份文件《产品免检有效期满重新申请的规定》中通知说:“产品免检有效期满正式提出重新申请免检的企业,在申请期间可继续使用免检标志,各有关部门不得对其进行监督检查。”究竟哪一份文件有效?
三、国家质检总局和企业剥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国家质检总局有文件规定,在产品免检有效期满后,正式提出重新申请免检资格的企业,允许其在申请期间继续使用免检标志。但文件精神却没有充分体现在免检标志上。既然规定是三年的免检期,就应当在免检有效期前有充足的时间来申请,也应当在有效期限前完成审批,让企业在有效期到后使用新的免检标志。如未能完成审批,也应在标志上注明允许企业使用的期限,也就不会让消费者认为企业有违规行为。另外,免检标志印在包装上就是给广大消费者识别用的,质检部门和企业之间达成的协定,消费者从何而知?国家质检总局允许企业在包装上使用过期的旧标志,这种包装与实质不符的怪现象,消费者是无法认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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