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为低流动性券商“减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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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19日 06:17 中华工商时报 | |||||||||
明确委托理财形成的债务可转为次级债务 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关于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简称《通知》)提出,券商因委托理财形成的债务可转为次级债务,并按一定比例计入净资本。业内人士指出,这将增强券商的流动性,提高其抗风险能力。
券商借入的次级债,是指证券公司向股东或其他符合条件的次级债务机构投资者定向借入的、期限在3年以上(含3年)、清偿顺序列于证券公司一般负债之后,先于证券公司股权资本清算而受偿的定期债务。 此前,中国证监会在下发的《关于推动证券公司自查整改、合规经营和创新发展的通知》中规定,鼓励证券公司向股东借入或将现有机构债务转为清偿顺序在其他债务之后的次级债。 《通知》规定,券商可将 借入的次级债务按一定比例计入净资本。其中,以现金方式借入的次级债务,到期期限在5、4、3、2、1年以上的,原则上分别按100%、90%、70%、50%、20%比例计入净资本;以委托理财机构债务转成的次级债务,应首先将受托资产并入自营资产,在全额扣除已亏损部分并足额提取跌价准备后的净值基础上,按照上述到期期限,以一定比例计入净资本。 业内人士指出,一些存在到期债务的券商,可以通过“债转次级债”处理将债务时间延长,通过“次级债计入净资本”提升资本充足率,从而极大降低了流动性风险,为持续经营和增强还债能力提供保证。(19C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