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称唐万新量刑应10至15年 减刑之说为时尚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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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19日 03:15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上海证券报 记者 周翀 北京消息根据武汉市检察院对“德隆系”掌门人唐万新提出的起诉书,中国人民大学刑法专家韩玉胜表示,如法院认定起诉书中所列罪名成立,对唐万新的量刑,应在10至15年。
这位人大法学院刑法教研室主任说,起诉书指称唐万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上述两项罪名的量刑分别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和5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规定,在数罪判处几个有期徒刑情况下,数罪并罚的量刑,应在总和刑期即15年以下,数罪中最高刑期即10年以上,酌情决定应判处的刑罚。因此,如法院认定上述两项罪名成立,对唐万新的量刑应在10至15年。此外,如考虑唐万新的自首和配合调查情节,可以适当缩短刑期。 另外,比照武汉市公安局的起诉意见书,检察院起诉书中少了非法经营罪的指控。韩玉胜说,这不能被认为是“减刑”。在司法实践中,公安局的起诉意见和检察院的起诉书有所不同是正常情况,且起诉书与最终判决结果存在不同,也属正常情况。 对于“德隆系”问题带给中国资本市场的教训,首都经贸大学教授刘纪鹏说,我们在反思德隆问题的同时,既要看到中国民营企业普遍存在着的在产品经营和资本运作之间、在保证增长质量和寻求更快增长速度之间的矛盾,又不得不对制度进行反思。建立一番宏图伟业的良好愿望,就这样在操作技术缺陷和制度缺陷面前败下阵来。 即便在道德领域,刘纪鹏也提出了质疑:为何在唐万新出事前,尽管已有种种迹象暴露出来,但有关部门却从未指摘他的非法集资和操纵股价行为? 刘纪鹏最后强调,“不管怎么说,德隆造成了巨大风险,是不能原谅的”,而德隆折射出的制度问题,仍留待人们的思考。 相关报道: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