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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资产证券化需多领域推进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18日 11:23 经济参考报

  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提出“积极探索并开发资产证券化品种”,使得资产证券化试点列入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日程。2005年,我国资产证券化进入实质性推进阶段,有关部门出台了相关办法,启动了建设银行房贷资产证券化和开发银行资产证券化的试点。

  长期以来,我国金融体制是主要依赖银行,以间接融资为主的体系,银行积累了大
量不良资产,由于短借长贷的资金期限结构错配使得银行贷款能力受到很大影响,银行资产负债结构严重不合理,迫切需要通过资产证券化盘活存量,优化资产质量,提高竞争力。通过资产证券化设计标准化的投资产品,能够扩大直接融资,解决银行资本充足率和信贷规模的缺口,为加大经济开发力度提供融资支持,满足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不但可以对优质信贷资产证券化,不良资产通过打折、包装,也可实行证券化。资产证券化有利于改善资产质量,扩大资金来源,分散信用风险,缓解资本充足压力,提高金融系统的安全性。我国金融市场体系不完善的一个重要方面是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不衔接,货币政策传导不畅。证券化资产的比重越高,规模越大,货币市场的流动性和交易性就越强,央行公开市场操作对商业银行流动性的影响就越显著,货币政策的传导效率就越高。

  但是,也应看到,我国整个资本市场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资产证券化的市场参与主体行为还很不成熟,银行、信用评级公司、会计师、律师、承销商的技术服务水平、诚信意识和风险承受能力都还比较弱,我国投资者的风险意识还比较差,我国资本市场整体水平较低,处于分割状态,利率市场化刚开始起步,债券市场狭小,机构投资者不足,监管水平不高等等,开展资产证券化的市场基础还比较薄弱。上述种种情况决定了发展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必须发挥政府部门的协同作用,在多个领域、多个层次上进行突破。

  首先,在推进住房贷款证券化的同时,应积极探索其他领域的资产证券化。

  在国际上,资产证券化的种类有住房信贷(MBS),

汽车信贷
信用卡
,不良资产(ABS)等资产支持债券以及收益债券等等。从发展住房金融需要看,目前我国住房信贷市场虽然增长迅速,但是其主要渠道不是像美国那样主要由非商业银行类的中小储蓄机构等提供贷款,而是商业银行提供贷款。由于商业银行资金实力雄厚,住房贷款目前占其资产的比重尚不高,而且住房贷款往往是商业银行的优质资产,其出售资产的冲动并不强。因此,住房金融领域的主要问题恐怕还不是资产证券化的问题,而主要还是规范和监管的问题。住房贷款资产证券化需要一个政策性金融体系的配套和培育二级市场的过程,一般是先成立住房贷款证券化公司,发行证券购买住房贷款,逐步培育住房贷款二级市场,按照市场原则推行放贷标准化,为证券化市场打下基础。

  我们不能忽视银行数额巨大的不良资产的处置问题。就银行不良资产的证券化而言,一是我国已经成立了四大

资产管理公司,初步形成了银行不良贷款资产的二级市场,并且采用离岸形式进行了资产证券化的探索。二是虽然剥离了1万多亿的不良资产,但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比例仍然很高,迫切需要探索新的处置方式。因此,这方面的资产证券化应放在推进的首位。

  在国外,基础设施资产的证券化也是资产证券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形式是收益债券。收益债券是以基础设施项目产生的稳定现金流收入为支持而发行的债券品种,从性质上说,也属于资产支持证券的一种。在美国,收益债券作为市政债券的一种,发行数量很大。由于收益债券的政府背景,发行债券,一般不需要设定特殊目的机构,直接以政府运营公司名义发行债券即可,操作相对简单。从我国企业需求来看,发展收益债券品种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我国正处在城市化的关键时期,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到城市交通,供水,供气,供电,污水和垃圾治理等基础设施领域;二是我国财政体制不允许发行一般性地方政府债券,而传统的企业债券融资是以企业资产规模为信用基础发行债券的,对于城市基础设施融资带来很大限制。因此,必须通过金融创新,开辟新的渠道。通过发行收益债券,既可以把债券风险控制在以项目现金流为基础的范围内,防止地方政府盲目信用扩张,又克服了传统企业债券的融资限制。三是由于基础设施收费权比较单一,现金流易于计算,风险不像一般的信贷资产证券那么难以计算和控制,资金托管操作简便,其比一般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要简单得多,是我国目前资本市场状况下易于进行的创新品种,又具有强烈的实际需要,因此,应当着力于这方面的创新,丰富债券品种,扩大直接融资,促进信贷市场和资本市场协调发展。

  其次,不断完善法律制度,建立规范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交易市场。

  当前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模式已经选定,主要依据《信托法》以发行信托受益凭证的方式进行资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的主要法律架构在于特殊目的机构(SPV)的设置。由于我国《公司法》没有这种特殊形式的公司,普遍认为我国发展资产证券化可以利用信托原理,依据《信托法》,采取特殊目的信托的形式。目前有关部门已经按照信托法的框架制订了一些办法和法规,但是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一是,尽管《信托法》对信托SPV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公司型SPV仍然缺乏法律依据。二是应明确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证券"性质。四是确立以公告或登记方法通知债务人的法律有效性,以便利证券化中成千上万债权转让的操作。五是建立规范、有效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交易市场。提高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标准化程度,规范产品的信用评级和服务。提高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信息透明度,降低信息不对称。提高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流动性,降低投资者的流动性风险,从而降低产品的风险溢价,提高投资产品的竞争力。在资产证券化发展过程中,信托产品的创新起了催化剂的作用。但是,信托产品发展面临的一个重要限制是信托产品发行后的流动性问题。应当逐步把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标准化的证券(债券)在证券市场进行交易,如可在银行间债券上市交易,建立有效的固定收益产品交易服务系统,这对促进资产证券化产品交易市场的形成和发展、提高产品的标准化和可交易性有着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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