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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通知 券商次级债可计入净资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17日 02:10 海峡都市报

  N证时

  本报讯 为支持证券公司进行债务重组、调整资产负债结构、增强资产流动性,证监会近日就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的相关问题发布通知。通知规定,次级债务经核准后可按期限长短以一定比例计入净资本,对于委托理财机构债务转成的次级债务,应先并入自营资产,在全额扣除亏损并足额提取跌价准备的基础上,原则上也可按一定比例计入净资本。

  通知称,次级债务是指证券公司向股东或次级债务机构投资者定向借入的、期限在3年以上(含3年)、清偿顺序列于证券公司一般负债之后,先于股权资本清算而受偿的定期债务。严禁证券公司向其他机构或个人借入次级债务,次级债务机构投资者必须是经审计的净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的法人或投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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