溺爱同样做不强民营企业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16日 08:14 经济参考报 | |||||||||
本报记者经过艰苦细致的调查,对“托普”黑幕的前因后果、外部环境和主要责任人的所作所为,进行了多角度的“全景报道”。令人在感慨托普暴富暴亡之余,也对如何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有一些新的认识。 由于历史原因,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不够理想,在市场准入、借贷融资、项目选择等方面,各种有形和无形的歧视确实存在,一些地方和产业表现得比较严重也是事实。因此,
产生“溺爱”的原因多种多样。首先可能是某些地方政府的“政绩观”在作祟。不少地方把GDP看成重中之重,甚至是行政为官的第一目标,把一些民企做大、把一些产业“吹”大成了这种政绩观的必然产物。因而只要能带动GDP增长就能一好遮百丑,为了做大而做大,甚至帮着一些有违规行为的民企“扫除障碍”。 其次,是一些利益关系让某些官员对少数有违规行为的民企格外“照顾”。以前,国有企业是一些地方官的“提款机”,现在少数利益熏心的官员发现,从民企得到好处更方便、更难被察觉。于是明里暗里地“支持”发展,换取的是利益上的“一致性”。少数民营企业也乐得利用权钱结合,获得“超常”发展,于是,在中国产生了那么多的暴富暴跌神话。在已经暴露的腐败案和企业黑幕案中,几乎无一不存在着权钱勾结。 第三,由于“父母官”的溺爱,导致相关或监管部门的“七大姑”、“八大姨”全都对那些有违规行为的民企另眼相看;于是,监管条例如同虚设,监管过程走了过场,监管人员与民企老板“亲如一家”;于是,争相送地以求“发展”,抢着放贷不能“落后”,大送优惠以示“亲商”。如此等等,造成少数民企有恃无恐,甚至无法无天。 民营企业首先是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市场主体。对于市场主体的发展而言,无论民企还是股份制企业,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国有企业,都应当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管,都要在法律准绳下参与市场的公平竞争。对少数企业的溺爱或是“吃偏饭”,其实是对其他企业的不公,是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表现。确实,我们的法律体系有不完善之处,但目前更重要的问题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原本只要认真施行已经有的监管条例完全就可以避免的“黑幕”,却一而再、再而三的上演,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深思。 笔者想说的是,想做大做强民营企业没有错,但只能在公平竞争的条件下。拔苗助长不行,溺爱纵容不行——在一定意义上说,娇惯而成的“衙内”不仅不能“成才”,还会有更大的破坏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