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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有问题,商家先负责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14日 14:37 今晚报

  兴冲冲买回一件商品,可是用了没几天就出现了问题,满怀希望去找经营者(商家),但往往被对方“推”到生产厂家那里,不管这厂家近在本市还是远在广东、福建,不管其态度好还是不好,你都得自己去面对……作为消费者,可能有相当一部分人曾经遇到过类似的烦心事,购买者、经营者、生产者之间的“拉锯战”一幕幕地上演着。但是,你可知道,一旦购买的商品出现问题、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是完全可以直接向该商品的经营者要求合理赔偿的!

  先行赔偿,问题重重

  日常生活中,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发生质量问题时,有的经营者可能会先替消费者解决一两次问题,但最终还是会以各种借口将消费者推给生产厂家;还有的经营者为了图自己省事,干脆就让消费者直接去找厂家。本报3·15热线就曾接到过不少类似的投诉。家住河西区广东路的周先生就曾为了一个电饭煲与广东顺德的厂家联系了不知多少次,用他自己的话说:“商场让我直接和厂家联系,就只长途电话费也够买一个新电饭煲了。”而家住南开区的张先生更是因为自己买到的商品出现问题,差点坐火车去秦皇岛找生产厂家。还有家住和平区的王先生因为买到两包过期半年的方便面,被经营者推给生产者,被其告知“生产方与零售商没有供货关系”。该案例中,按照零售商和厂家的态度,消费者要想“讨个说法”恐怕只有找“云深不知处”的批发商了。

  不过,采访中也了解到造成经营者不愿先行负责的一个原因,就是目前先行负责制尚需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据透露,一些经营者按照消保法的有关规定对消费者进行了赔偿,但个别消费者往往“不买账”(觉得赔得少),非要以商品出现问题而找厂家来个“狮子大开口”。比如,曾经有一个消费者就因为售价2元的面包里有异物,不接受经营者的先行赔偿,竟然以此为“证据”要挟生产厂家“先赔付6000元,以后的再说”。还有一位消费者买了一瓶一元多钱的啤酒,没开盖就发现瓶内有沉淀物,不接受经营者的商品调换,硬是要求赔偿3000元,经营者无奈只得让其找厂家协调。有关人士认为,个别消费者的偏激行为一定程度上也“打击”了先行赔付的正常发展。

  先行负责,有章可循

  采访中了解到,由于种种原因,经营者认为自己销售的商品出了问题让消费者去找生产厂家是最“省心、省事”的,反正与自己也没多大关系。久而久之,很多消费者由于不了解《消保法》,并不知道自己购买的商品或者享受的服务一旦出现质量问题,是可以直接向经营者“讨说法”的。为此,笔者专门走访了市消协的相关负责人。据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同时,《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八条也明确规定:经营者销售的商品应当符合质量要求,并承担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的责任。因商品质量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但是,这些损失赔偿是要有理有据的。 王绍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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