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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14日 06:00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春风支行(以下简称:广发行春风支行)与深圳市托普宇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普宇信公司)、托普集团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托普集团)及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普软件)于2003年9月2日签订了《综合授信合同》及相应的《保证合同》,约定由广发行春风支行向托普宇信公司发放金额额度为人民币三千万元整的贷款用作流动资金,期限为一年,利率为4.779%。合同签订后,广发行春风支行依合同按期履行了贷款义务,但托普宇信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按期付息义务,于2004年4月开始欠息,并且贷款到期后也未按期偿还贷款本金。截止2005年3月21日,托普宇信公司仍欠广发行春风支行贷款本金三千万元,利息1932690.22元。

  为保障银行信贷资产的安全,广发行春风支行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托普宇信公司立即偿还广发行春风支行之贷款本金三千万元,利息(含罚息)1932690.22元(利息计至2005年3月21日),合计人民币31932690.22元,其后产生的利息应计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

  2、判令托普集团、托普软件对托普宇信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判令本案诉讼费及因其他诉讼发生的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详情请见2005年6月15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二、本次诉讼的判决情况

  我公司于2005年12月12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判决书。2005年11月15日经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就此案作出(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如下:

  1、被告托普宇信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行春风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及其利息(自实际欠息之日起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本案借款合同的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付);

  2、被告托普宇信公司若到期未还款,则由被告托普集团、被告托普软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代偿后均有权向托普宇信公司追偿。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69673.45元、保全费人民币50520元,二项合计220193.45元,由被告托普宇信公司、被告托普集团、被告托普软件连带负担。

  三、备查文件

  1、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

  2、本公司公告(公告编号20050621);

  3、与本次诉讼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四、本公司目前不存在需要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事项。

  特此公告。

  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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