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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5日重新亮身份 哈市鲜奶市场难觅原乳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13日 13:00 黑龙江日报

  本报记者 郭美良

  本报讯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的紧急通知》精神,从10月15日起,企业生产加工液态奶时使用复原乳(即还原奶),要在包装上印制醒目标识。近日,记者走访哈市各大超市时,发现各大品牌鲜奶至今没有亮出“复原乳”的标志。

  近日,记者走访了哈市大大小小的超市,在鲜奶袋装制品销售专柜,记者看到多数液态奶外包装上没有“复原乳”标志。据了解,很多乳制品生产企业不肯亮明复原乳的“正身”,除了不忍心放弃复原乳巨大的利润空间外,也担心会影响其产品的市场销售份额。

  时下,复原乳标识在“大限”之后不现形,表明不少企业又在等待观望,这种观望和侥幸心理危害极大,不仅影响了国家政令的畅通,也是无视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采访中,我省一家大型乳制品生产企业的负责人告诉记者,一些乳制品生产企业大量生产复原乳,与国内有关法规不健全和相关部门监管不力有关。由于监管出现盲区,致使企业行为没有制度约束,一些厂家就此钻空子蒙蔽消费者,却又得不到及时制止。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的紧急通知》要求,在巴氏杀菌乳生产中不允许添加复原乳,大力提倡和鼓励在灭菌乳生产中全部使用生鲜乳。自10月15日起,用乳粉或在生鲜乳中添加部分乳粉生产的酸牛乳、灭菌乳必须标注“复原乳”,15日前生产但未标注“复原乳”的奶制品只允许销售至2006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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