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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财经]广州虚开发票犯罪趋团伙化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12日 16:39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了解税务内部流程熟悉公安侦查方式———广州虚开发票犯罪趋团伙化

  某公司的违法人员虚假注册了近20家公司,骗取了用于虚开的各种地税发票48000多份;另一公司也以相同手法骗取了用于虚开的各种地税发票2000多份———广州地税稽查部门表示,不法分子虚开发票有团伙化、职业化趋势,目前已将两案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记者从广州市地税局了解到,近两年不法分子通过虚开发票,骗取国家税款的现象有愈演愈烈的趋势,而且职业化、团伙化程度越来越高,造成国家税收的严重流失。2004年1月至2005年10月,广州地税第五稽查局共协查、检查发票案件有200多宗。

  此类案件有三大特点:一是隐案较多。因为偷税行为主要涉及企业内部的会计处理和相对封闭的内部流程,所以具体偷税行为大多较为隐蔽;二是团伙作案。由于涉税犯罪可以在很短时间内牟取暴利,因而形成了一批专门以此为生的职业化犯罪团伙。这些不法分子具有一定的税收知识,了解税务机关内部工作流程,熟悉公安部门的侦查方式;三是“顾客”队伍有扩大的趋势。部分单位由于需要大量的

虚开发票、假发票冲抵私设的小金库以及达到虚增成本偷逃税的目的,致使买方市场有扩大的趋势。

  广州市地税局表示,针对不法分子虚开发票职业化现象,税务部门将联合公安等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税务部门也提醒广大纳税人,不要为了贪图开票方便而购买不正当渠道的发票、及存有虚增成本偷逃税的侥幸心理。

  根据刑法的规定,根据偷税数额的大小和情节,最高可处7年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5倍罚金;单位犯偷税罪的,对单位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处罚。

  另外,对于购买这类发票的纳税人,一经检查发现,发票不仅不准予入账,还要按征管法的规定,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吴蓓)

  (观宇/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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