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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馆送客滑倒摔伤脚店方赔脱2万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11日 03:19 重庆晨报

  今年6月12日晚,垫江人张某的儿子乔迁新居,在胡某经营的垫江电力宾馆餐饮部设宴请客。张某在送客人时,由于大厅地板湿滑,而不慎摔倒致其右脚受伤,并于同日住进垫江县中医院,诊断为右股骨下段粉碎性骨折。

  张住院治疗18天。经鉴定:张九级伤残。他向胡索赔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胡某赔偿。

  垫江县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经营的宾馆就餐时,由于地板湿滑,被告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致使原告遭受人身损害,作为提供消费服务的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原告本身也未注意安全,可适当减轻被告的责任。于是判决胡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3063.95元。

  重庆律协民委会的屈楚樵点评:法院判决是正确的,除非受害人有故意、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宾馆赔偿责任。否则,宾馆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顾客有权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顾客就餐受伤的,应保留消费发票及同桌食客等人的证言。本组稿件由本报记者杨野李澜文创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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