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石一审被判13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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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10日 15:06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2万元 本报讯“王小石案”一审终于有了宣判结果。昨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王小石涉嫌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王小石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2万元。与王小石一同受审的另一名被告人林碧,因犯公司人员受贿罪和介绍贿赂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此前,该案的一审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2002年3月至9月间,王小石利用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发审委工作处助理调研员的便利条件,通过时任东北证券工作人员的被告人林碧介绍,接受凤竹纺织(600493)的请托,通过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其他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凤竹纺织在申请首次发行股票的过程中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此王小石收受请托人通过林碧给予的贿赂款72.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其间,林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为与东北证券签订承销协议的凤竹纺织谋取利益的过程中,向凤竹纺织收受贿赂款67.4万元,向亚盛集团(600108)索取贿赂款31.8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公司人员受贿罪。此外,林碧在凤竹纺织申请上市过程中,帮助凤竹纺织向王小石介绍贿赂,情节严重,其行为又已构成介绍贿赂罪,应与其所犯公司人员受贿罪并罚。 王小石今年44岁,出生于辽宁省大连市,大学文化。他因涉嫌犯介绍贿赂罪,于2004年11月4日被羁押;因涉嫌犯受贿罪,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曙光)
王小石(右一)、林碧(左二)齐齐受审,得到应有的处罚 (Robby/编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