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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务关系取得补偿怎样纳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10日 13:53 海峡网-厦门晚报

  吕先生问: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应当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思明地税答: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务关系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退职费、安置费等所得要按照以下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一次性补偿收入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务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所在省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并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算方法:个人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减去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再减去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

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费,用此余额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实际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出应纳的
个人所得税
,然后再乘以年限数,就是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个人在该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按12年计算。

  例:张先生在某公司工作20年,现因企业不景气被买断工龄,公司向张先生支付一次性补偿金16万元,同时,从16万元中拿出1万元替张先生缴纳“四金”,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1.8万元,张先生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按以下步骤计算:

  免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18000×3+10000=640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160000-64000=96000元。

  将张先生应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进行分摊,张先生虽然在该企业工作20年,但最多只能按12年分摊,96000÷12-800=7200元,对应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375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7200×20%-375)×12=12780元。

  2.退职费收入 对于个人取得的退职费收入,可按照上述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办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3.安置费收入 对于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纳个人所得税。

  (林润 潘丽敏)

  (来源: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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