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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不得异地设点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10日 13:31 扬子晚报

  为了规范保险经纪机构开展异地业务行为,维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中国保监会日前下发了《关于保险经纪机构开展异地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所称保险经纪机构开展异地业务,是指保险经纪机构在注册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设分支机构从事保险经纪活动。《通知》说,保险经纪机构开展异地业务可由公司业务人员直接进行,并明确规定,“保险经纪机构开展异地业务,不得设立非法网点”。《通知》要求,保险经纪机构开展异地业务应遵守业务发生地保监局监管政策和行业组织的约束,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
内向业务发生地保监局报告。毛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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