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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维权要注意保留证据 购物发票频藏猫腻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10日 11:45 黑龙江日报

  本报记者 沈丽娟

  进入12月份,虽然已经进入各大商家的销售淡季,但不甘平淡的商家依然在以店庆、抽奖、打折等方式进行促销,掀起了淡季里的销售热潮。而随之而来的消费投诉也不断增多,其中很多商品以换季清仓的名义打折促销,出现问题后由于购物凭证不正规,投诉到消协也很难解决。有些消费者买了处理商品,没有凭证或者凭证丢失,都为消费者在投诉时带
来很大阻力。

  记者从哈市道里区消协了解到,近日消费者王女士在一家超市花1980元买了一条皮裤,她拿到干洗店清洗后,结果被洗掉色。投诉到消协后,干洗店同意赔偿,但干洗店对她提出的皮裤价格不认可,由于王女士拿不出购物凭证,双方僵持不下,只好到物价部门作价,给消费者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

  消费者赵女士在道里区某商场购买了一双特价女鞋,穿后不到半个月,一只鞋底的后跟居然与鞋帮脱落。当消费者找到营业员要求换货时,营业员理直气壮地说:“这是特价商品,不退不换,销售小票上不是已经注明了吗?”

  据消协有关人士介绍,商家在发票上注明“特价商品”是想混淆成处理品,实际上不论是降价、打折还是特价商品,都只是商家的一种促销手段,与有关法规上提到的处理品完全是两码事。

  购物票据上类似这样的猫腻还有很多。根据消费者投诉的情况,目前消费领域中经营者在销售票据上设置的陷阱还有很多:票据上不填品名而以一些字母或代码代替,一旦出现问题,消费者无法举证;借口没有发票,要求一周后再取,以避开“七日内退货”的规定;“三包”期内换货,发票上不注明换货日期;以经营者之间所用的购销合同代替发票,这类问题主要发生在家具商场,一旦经营者撤柜,有的商场则称是消费者与某人的私下交易,与商场无关;借口已向消费者提供了降价等优惠,如再提供发票则要消费者承担税金;故意填错日期;不盖公章或所盖公章与店名不符;在发票上注明降价或打折商品、售出一律不退等字样,试图混淆成处理商品。

  因此消协提醒消费者,商家利用信用缺失的票据设置购物陷阱已成为商家一个比较普遍的侵权现象,获取完整、真实的购物票据是消费者

维权的重要途径,千万不能大意,对购物票据可要可不要,或让销售方任意填写,都会导致维权的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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