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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石受贿获刑13年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10日 06:15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证监会发审委工作处助理调研员王小石涉嫌受贿一案(本报曾作报道),9日在北京市一中院一审宣判:王小石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2万元。与王小石一同受审的另一名被告人林碧,因犯公司人员受贿罪和介绍贿赂罪,数罪并罚,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王小石当庭表示不服,称将提起上诉。

  法院确认,2002年3~9月间,王小石利用担任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发审委工作处助理调研员的便利条件,通过时任东北证券工作人员林碧的介绍,接受福建凤竹纺织公司的委托,找了证监会发行监管部两名审核凤竹纺织上市的工作人员,与凤竹纺织的老总一起吃饭,为凤竹公司在申请首次发行股票的过程中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此,王小石分两次利用他人的建行龙卡账号收受贿金72.6万元。

  此案的另一个焦点是:王小石承认了检方指控的涉案事实,但拒不承认这一事实构成犯罪。即“是拿了钱,犯了个错误,但没犯罪”。这一事实关系到王小石对自己行为的定性。

  律师认为,王小石在案发期间不是

证监会官员。如果王小石当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就不存在受贿的问题。田文昌的理由是,在整个案发期间,王小石在深交所负责创业板的筹备工作。其工资、业绩考核和工作关系均由深交所安排,后被调回证监会,也就是说,案发期间,王小石不是证监会官员。

  法院认定:2002年3~9月间,王小石虽由证监会派往深交所,但其干部人事关系仍在证监会,仍属证监会工作人员,因此在凤竹公司申请上市审批时,王小石正是利用了其为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工作人员所形成的便利条件。而其疏通关系的目的就是帮助凤竹纺织加快上市,为该公司谋取利益。所以,法院判决认定,本案中王小石就是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宣判后,王小石表示不服,称将尽快上诉。本报记者 刘戈 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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