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05年12月8日,公司收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普陀支行(以下简称“原告”)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中院”)递交的民事起诉状,以及一中院的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2005)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417号]等诉讼文件。一中院已受理了原告诉公司890万元借款合同纠纷案。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普陀支行
被告1:大盈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2:上海市农业投资总公司
2、有关纠纷的起因、依据及请求
2005年7月12日,原告与公司签订了《短期贷款合同》,同时,原告与上海市农业投资总公司(简称“被告2”)签订《短期贷款保证合同》。2005年8月4日,原告按约向公司发放贷款本金890万元。
2005年11月3日贷款到期后,公司未按约还款,被告2也未履行担保责任,截止2005年11月30日止尚有贷款本金人民币890万元及利息52,332元未归还。为此原告向一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归还本金及相关利息,被告2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以及公司和被告2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
三、本案尚未判决。
四、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目录
民事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
对该案件公司将积极应诉,如有新的进展情况将及时披露。
特此公告。
大盈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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