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扫描] 香港吊销一权证经纪人牌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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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10日 03:21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上海证券报 朱周良 因未能履行对客户的风险提示义务 为了给当地火热的权证(也称“窝轮”)市场降温,香港监管方面昨日再度出击,吊销了一家经纪公司的权证经营牌照,称后者在明知当时窝轮市场交易异常的情况下,仍继续
香港证监会在2001年10月29日至2002年7月16日期间(下称有关期间)对三只认股证可能涉及的市场操纵活动所进行了调查,其后证监会发现,这几只认股证的价格在发行后急速上升,直到超过相关正股股价。证监会称,鉴于这些认股证的换股比率为一对一(即一份认股证兑换一股普通股),一般投资者理应不会有兴趣在这样高的价位水平购买这些认股证,因为投资者除了要承担认股证本身的价格外,还须支付行使价以将认股证转换为股份。 但证监会的调查却发现,利高证券一名公司客户在有关期间仍在大量买卖上述认股证。在有关期间内,该客户在其中30个交易日都以高于相关正股股价的价格购买其中两只认股证,而除此之外,这两只认股证在14个交易日内竟然没有其他任何成交。 证监会还发现,在处理来自该客户的指令时,卢大华已经对该客户以高于正股股价购买认股证感到奇怪和不合理。尽管如此,卢大华却并没有提醒该客户留意该认股证不合常理的定价,并仍然继续接受来自该客户的买卖盘。此外,证监会发现,卢大华在接纳该公司客户的买卖指令时,并不清楚为该客户下单的人士的身份,并且没有对其身份加以核实。 证监会指出,作为持牌人,卢大华有责任保障客户的权益及市场的廉洁稳健。在察觉到客户买卖认股证的异常情况时,卢大华理应通知该客户。如果卢大华怀疑其客户可能进行非法或不正当的交易时,理应向客户作出合理的查询。假如该客户缺乏合理的解释使卢大华相信有关交易是合法和适当的话,卢大华理应停止代该客户进行交易。此外,卢大华也应该核实代该客户下单的人士的身分,并在按照指令行事前确认有关交易已获得该客户的授权。 鉴于上述情况,证监会认为,卢大华的经纪人选资格已受到质疑,因而决定暂时吊销其经营牌照6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