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报 记者 周?
北京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信用证独立性和单证审查标准得以确立。
根据这项司法解释,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的情形包括: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
内容虚假的单据,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等。
高院认为,信用证的独立性和单证审查的标准,是大多数信用证纠纷案件中会遇到的问题。《规定》明确了信用证法律关系独立于基础交易关系的原则,并明确了信用证项下单证审查的标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指出,在当事人无明确约定情况下,法院应根据有关国际惯例,认定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是否在表面上相符。并规定“信用证项下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之间、单据与单据之间在表面上不完全一致,但并不导致相互之间产生歧义的,不应认定为不符点”。
此外,由于目前世界绝大多数国家没有关于信用证的专门立法,因此《规定》明确,在司法实践中,应参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这一国际惯例------这种做法已被世界各国司法界和银行界普遍接受。在确定调整信用证法律关系的法律时,如果当事人明确约定了应适用的法律,即充分尊重当事人选择;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适用相关国际惯例,确定信用证法律关系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对于国际惯例没有解决的问题,应从国内法中寻找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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