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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险:又一场“商业秀”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09日 02:38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剔除高风险人群:吸毒感染、血友病患者、因医护人员过错发生医疗事故导致的感染、非医院接受输血或接受未经检验合格的血液产品等情况,保险公司都不“埋单”

  ●潜伏期内无法获赔:在艾滋病病毒的潜伏期里无法获得赔偿,只有当病情已对投保人生命构成威胁时才能拿到钱

  ●产品开发缺乏精算基础:业内人士认为,开发艾滋病险种缺乏有效的艾滋病生命经验数据及其他研究数据支持

  搭着世界艾滋病日宣传的末班车,保险公司冀望艾滋病险的销售也能火一把。但无论是其整体市场业绩还是社会反应,并没有显现人们所期待的振奋结果。问题不在人们是否积极选投,而在于艾滋病保险条款的“苛刻”。

  从记者手头拿到的保单来看,艾滋病保险的赔付条件非常之严格,共计10多项被列入免赔范围。业界认为,保险公司进入一向被视为禁区的艾滋病领域,完全是一场商业“秀”。让我们来悉数一下这场“秀”中值得推敲的几点内容。

  质疑一:剔除高风险人群

  吸毒感染、血友病患者、因医护人员过错发生医疗事故导致的感染、非医院接受输血或接受未经检验合格的血液产品等情况,保险公司都不"埋单"

  在目前推出的几款跟艾滋病有关的保险中,保险公司只将医护人员和经输血感染的人群纳入承保范围之内。那些血友病患者、因性爱和吸毒感染上艾滋病的人群均被拒之门外。

  早在2003年,太平人寿和新华人寿等一些保险公司就将艾滋病纳入承保范围,但在客户群体上有所区别:新华人寿的“健康天使”重大疾病保险只针对因工作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的医护人员,70岁以下符合投保条件的均可购买,保险公司给予每份最高1万元的赔偿;太平人寿则在“怡康”、“益康”两个产品中将人群划定为: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

  今年9月,太平人寿推出了“艾滋病团险”,客户目标为特定群体、特定职业,比如医护人员、公检法领域等这些有可能与艾滋病传染源涉及、接触的行业。太平人寿各地分公司可销售此险,但河南、四川除外。

  太平人寿工作人员为记者举了个例子,一个28岁左右、不抽烟的健康男性,在60周岁以前每年只需支付290元保费就可以得到保额为1万元的包括艾滋病赔付在内的重大疾病保险。

  艾滋病团险赔付细则为: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毒,并能出具公司指定或认可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确诊证明,符合合同规定的,公司照此约定的保险金额付给保险金。保险期间为1年,可续保。保险金额为1万元/份,每位被保险人限买30份,即保额最高不超过30万。

  保险公司除外责任包括: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吸毒感染;血友病患者;因医护人员过错发生医疗事故导致的感染;非医院接受输血或接受未经检验合格的血液产品;投保前已感染艾滋病病毒等。

  对此,一位艾滋病患者表示,保险公司规定很死,限制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保,除外责任将艾滋病的基本传播途径全部涵盖了,这样还怎么可能起到保险作用?被保险人故意行为包括性交易感染或夫妻性行为感染吗?该险种的局限性要求只保护了少数人的利益,而没有保障到需要提供保障的群体,因此这个保险不利于预防艾滋病,缺少实际意义。

  “同性恋及两性恋者、静脉药瘾者、血友病患者是艾滋病的三大易感人群,占了艾滋病患者的绝对比例,但‘艾滋险’对高危人群拒绝开放,虽然从商业运作看是合理的,但还是体现了保险领域改进的保守。”一位业内人士发出如是感慨。

  就拿血友病患者来说,记者在采访中发现,这些患者在治疗中需要定期输血,从理论上说这部分人因输血感染艾滋病的可能性远高于普通人群,比一般人更需要这样一份保险,但保险条款却将他们排除在外。

  质疑二:潜伏期内无法获赔

  在艾滋病病毒的潜伏期里无法获得赔偿,只有当病情已对投保人生命构成威胁时才能拿到钱

  “艾滋险”规定了严格的赔付条件,共计19项被列入免赔范围。其中包括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被保险人使用了未经国家血液质量检验机构质量检测合格的血液用品;被保险人在非“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接受输血治疗,以及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导致感染等。

  而最重要的一点是:在索赔当时的医疗技术条件下尚无已知的治愈方法,也就是说只有当病情已对投保人生命构成威胁时才能拿到钱———这就意味着,在艾滋病病毒(HIV)的潜伏期里无法获赔。

  实际上,艾滋病感染者在发病前,或许有几年甚至几十年的“潜伏期”,但该险在没有生命危险的潜伏期是没有赔偿的。

  我们知道,虽然艾滋病尚无法根治,但如果能及时持续用药,病毒可以受到控制。然而,抗艾滋病毒的药物太昂贵,目前用国产药鸡尾酒疗法,患者每月需要花费400元到500元;而进口药鸡尾酒疗法,每月花费2000元到3000元。但这只是医药费,不包括检查以及住院费等其他费用。一般家庭难以承受,不少艾滋病患者由于贫困而放弃治疗。

  从某种角度说,对艾滋病患者构成最大威胁的不是病毒,而是金钱的匮乏———如果他们能享用一笔可观的保险赔偿,就相当于获得多生存几年的机会。

  另外,业界对于传染根源如何判定的问题也提出质疑。艾滋病团险赔付细则中明确表明,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毒,并能出具公司指定或认可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确诊证明,符合合同规定的,公司照此约定的保险金额付给保险金。关于判断染病客户的患病原因,某保险公司客服部主管表示,这不具备技术上可操作性,技术上无法判定、划清传染根源。

  质疑三:产品开发缺乏精算基础

  业内人士认为,开发艾滋病险种缺乏有效的艾滋病生命经验数据及其他研究数据支持

  业内人士认为,保险界对开发艾滋病险种的研究长期裹足不前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缺乏有效的艾滋病生命经验数据及其他研究数据支持。

  大数法则、精算原理是开发人寿保险产品的数理基础,而由于艾滋病是上世纪80年代才进入医学领域的病种,其成因、变异过程、病毒基因特性等至今仍是医学难题。另外,艾滋病潜伏期限弹性大,各国具体情况又严重差异。我国可能难以借鉴先进国家的一些成熟数据的问题,从而造成人寿保险领域严重缺乏据以利用的特别是艾滋病人群的生命经验数据,如贸然开发产品,在风险控制上将承受巨大压力。

  与此同时,我国目前的艾滋病检验、预防、治疗机制与保险公司的核保、核赔等业务行为尚未能形成协调、完善的体系,会使整个展业、承保、理赔、防损过程出现脱节。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艾滋病保险的开发与推广。

  《国际金融报》(2005年12月09日第二十八版)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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