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健康险市场的规范发展,保护投保人利益,在中国保监会12月8日公布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草案)》(简称《健康险草案》)中,首次明确提出禁止保险公司利用医院向病患销售健康保险产品,并规定不得诱导投资者重复购买相同保障或费用补偿性健康险产品。
保户利益多重保护
根据《健康险草案》,保险公司销售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时,应向投保人明确询问被保险人已有的社会医疗保险和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的情况,并在投保单上载明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范围和收取的保费,由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签字确认。
另外,《健康险草案》还规定保费应根据责任范围遵循公平原则合理厘定。保险公司不得诱导被保险人重复购买保障功能相同或类似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产品。
在销售管理上,规定保险公司销售保证续保健康保险产品时,应在投保单上明确提示保证续保的有效时间以及保险公司是否可以调整保险费率。保险公司调整费率时,应提前30天向投保人寄送通知书,同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报告应由精算责任人签字确认。
人保健康保险公司有关人士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该草案的作用是在鼓励、引导和规范健康险经营主体,引导其走向健康险专业化经营道路,强化理性经营,这将对促进健康险经营主体按照健康险专业模式的规律去经营,实行专业服务形态和外部资源利用上,在专业领域提高利润有直接促进作用。同时,也为客户能充分真正享受到商业保险的保障服务。
他表示,不得诱导被保险人重复购买补偿型医药保险产品,是遵循补偿费用的原则,不允许重复报销。寿险产品的一般规律是可以投保多份的,但医疗险产品具有不用重复报销的经营规律,这在以前是没有明确规定的。
但他同时称,“对于利用医药销售健康险产品,住院险可以不用利用医生强迫投保,不过有些手术险,如计划生育险、手术意外险,这些是属于在手术过程中客户的需求,由于具有不同的需求特点,是要通过医疗机构进行销售的。”这位人士对此提出了意见。
短期险费率先行市场化
此外,该《健康险草案》还首次在人身险产品上实行了费率市场化,规定允许短期个人健康保险产品实行费率浮动管理,而团体健康险产品则被允许实行条款参数可调管理。
《健康险草案》规定,短期个人健康保险产品在销售时,保险公司可以在备案或审批的基准费率基础上,在费率浮动范围内,根据被保险人具体情况合理确定产品费率。对于长期健康险,则要求费率调整应针对整个投保群体合理确定未来的新费率,不得针对单个被保险人的个体情况调整费率;而且,调整后的新费率只能适用于未来的保费。
而对于团体健康保险产品,允许实行条款参数可调管理。
某中外合资寿险公司精算师对记者表示,寿险实行费率市场化将会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但是,目前各大寿险公司对此热情并不高,因为费率市场化是必须与条款市场化同步进行,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规范运作都要实行市场化监管,例如,新生命表的制定也可以说是寿险费率市场化运作中的一项尝试工作。所以这些事情都不可能是一步到位的,要慢慢进行调整,否则,很难预测寿险公司不会出现像车险一样的“价格大战”。
上述人保健康保险公司人士称,短期健康险产品实行浮动费率主要是为了控制风险,因为短期健康险具有个体差异性特点,投保人每年的健康状态都是不同的,根据其健康状况来调整产品的费率,其经营特点与车险类似。
为了使保险公司及时控制风险,《健康险草案》还规定,保险公司必须根据健康保险产品实际赔付经验,及时调整新销售的健康保险产品的费率,未能及时调整费率,可能危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中国保监会将会责令停止销售该产品,并对保险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予以警告、责令予以撤换,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等处罚。
《国际金融报》(2005年12月09日第二十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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