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赖洪平 通讯员 钟朝珍 刘频) 厦门海关今天上午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行进出口企业税费网上支付的银行担保制度(以下简称担保制度),取消目前实行的“征税货物信任放行”管理办法。
担保制度规定,商业银行与进出口纳税人之间签订担保协议,由商业银行向海关提供纳税义务人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担保,凡已办理网上支付手续,并按照海关要
求由银行提供网上税费支付担保的纳税义务人,在海关审结报关单证后规定期限内,可在实际支付前要求海关先行发放货物。
厦门海关有关负责人说,海关总署发布公告对网上支付银行担保的有关事宜作了明确规定,广大企业应认真加以解读,做好相应准备。
同时,厦门海关提醒,在办理网上支付银行担保过程中,企业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一、选择网上支付银行担保方式缴纳税费的纳税义务人,应是现行网上支付企业,并应向银行申请担保。
二、纳税义务人向海关办理担保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备案申请和银行担保文书。纳税义务人应至少在担保文书生效前5日向厦门海关关税处进行网上支付银行担保业务的备案。
三、纳税义务人在某一海关只能办理一份担保的备案手续。
四、提供网上支付银行担保的银行应由海关认可并与海关总署签订相关协议。目前,已经海关认可并与海关总署签订相关协议的有中国银行、中国交通银行和招商银行等三家银行。上述银行及其授权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担保人提供网上支付银行担保。
五、纳税义务人应当在海关税款缴款书上注明的缴款期限内向指定银行支付税费。缴款期限届满日遇星期六、星期日等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来源: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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