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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商与供应商双赢合作互利是永恒的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08日 11:43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 陆刃波

  相对于零售企业来说,经过多年市场争战考验过的制造业会显得比较成熟。在共建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下,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的合作双赢互利是永恒的主题。零售企业的发展是否对中央的宏观调控产生影响?对此,记者采访了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陆刃波。

  政府部门有权对市场进行有效规范

  记者:目前,家电行业中零售商和供应商的现状如何?

  陆刃波:供应商都是制造企业,目前来说,制造企业的利润在逐年下降,接近微利,相对零售企业来说,制造业是比较成熟的。而近几年尤其是今年,零售商都在急速扩张,在加速扩张的同时,零售企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由于目前在零售这一块外资进入较少,令某个时期国内的零售企业占据了垄断地位,显得很强势。

  五年前,连锁业态比较多,如专卖店、百货商、家用电器卖场,成为主要的销售渠道。作为专卖店来说,它不仅仅是为自己服务,同时还要为经销商服务。近几年却发生了很大的改变,由于外资进入,零售终端等出现,零售商掌握了商品的定价权。在

零售业发展不够成熟的情况下,经销商和零售商的矛盾就产生了。对此,作为工商局等政府部门就有权力对市场进行有效地规范。

  “办法”将会起到缓和作用

  记者:“办法”是否会对整个家电行业产生影响?会否产生激化或缓和作用?

  陆刃波:对家电行业肯定会有影响。到目前为止,对供应商的管理已经很规范了,但对零售商的管理仍然存在制度缺陷。

  由商务部等相关部门起草的“办法”将会起到缓和的作用。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律条文对零售商有一个约束,零售商会在规范的市场条件下进行经营;另一方面是零售商与零售商之间竞争将加剧,这不仅表现在要为行业的发展提供好的服务,还要为消费者、为供应商提供好的服务。

  记者:在此次事件中,家电企业表现的态度各异,这是否是不同家电企业的不同营销模式所造成的?

  陆刃波:这是由不同企业条件、不同企业环境、不同产品、不同规模以及对市场的依赖程度等因素造成的。

  至于目前有部分家电企业走专卖店等自建渠道模式来营销,这只是暂时的,零售商与供应商双赢合作互利才是永恒的,并且今后合作的可能性很大。

  市场规范义务多于权利很正常

  记者:从“办法”中可以看出,对于零售商而言,义务似乎多于权利,对于他们来说,是否会有一种失衡的感觉?

  陆刃波:对零售商来说,并不是绝对意义上的义务多于权利。商务部等相关部门起草的“办法”对零售商不规范的行为进行规范,因为对于制造商而言已经很规范了。从目前来看,对零售商进行市场规范,义务多于权利也是很正常的。

  记者:目前,在中央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下,家电连锁渠道的急剧扩张是否与中央现行的政策及精神保持步调一致?对行业乃至于宏观经济是否会造成影响?

  陆刃波:相对于

房地产来说,零售商还不够强大,规模也不够大,它的市场行为与中央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还是保持一致的,因此对行业乃至于宏观经济的发展也不会造成影响。

  零售商要扩张是对的,但在扩张的同时更要注重自己的资金链。同时,零售商由于自身能力不够强,资金能力又有限,继续以往的老办法是行不通的,这时就应该注意寻找自己新的利润增长点,如物流等。

  记者:该“办法”一旦确定下来,他的性质是属于指导纲领性文件还是会根据不同的行业、不同的地区来制定相应的政策?是否还将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地区有更加细化的管理办法出台?

  陆刃波:对于目前“办法”的意见征求稿,会尽快确立下来。对于零售商来说,细化的管理办法一定会有的。同时,这个“办法”是具有普遍性的,并不是针对具体某个行业或某个领域而制定的。

  记者 曾建元

  (晓航/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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