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规则:一次过可转移20万资产到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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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07日 14:04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 |||||||||
从去年12月起,中国人民银行施行《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内地居民赴香港定居,可以申请将其在境内拥有的合法财产变现、购汇和汇出境外。香港居民也可以将依法继承的境内遗产变现、购汇和汇出境外。申请对外转移的财产应是本人所有的合法财产,需要提供财产来源合法的证明文件,且不得与他人有权益争议。 超过20万要花两三年
《暂行办法》规定,20万元或以下的移民资产转移,经过审批后,可一次性汇出。申请办理个资外转超过20万元人民币需“一次申请、分步汇出”,即申请人必须一次性申请拟转移出境的全部财产,三年分三次汇出全部财产。从同一被继承人继承的全部财产,只须一次性申请,可一次或分次汇出。但对同一继承人从不同被继承人处继承的财产应分别申请、分别汇出。 转移50万本地可办理 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统一向移民原户籍所在地或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申请。申请可由本人办理,也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申请金额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由国家外管局各分局审核办理;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由各分局初审后报国家外管局批准。 申请人应提交《暂行办法》规定的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代理协议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协议、相关财产权利证明、继承人获得继承财产的证明文件、被继承人财产权利证明文件,未经公证的,应当进行公证。《办法》规定,所有财产的转移均通过内地的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售汇后,直接汇往申请人在移民地或继承人居住地的账户,不得在内地提取外币现钞。 鉴于许多广东人又与香港居民有亲缘关系,所以估计不论是移民、还是财产继承,这两种业务都会比其他省份多,外汇管理部门对此也准备了专门的工作人员办理财产转移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