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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规范股改垫付对价偿还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07日 13:28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敖晓波)昨天,记者从深交所获悉,深交所制定的第10号股改备忘录已完成,针对眼下越来越多的股改公司垫付对价这一问题,予以相应规范,并明晰垫付对价偿还等相关事项。该备忘录的出台,为上市公司股改垫付对价的偿还提供了操作指引。

  随着股改进入高峰,上市公司在股改中,频频出现如此情况:部分非流通股股东由于不能参加相关股东大会或表决时投反对票,而不愿意支付相应对价。公司的大股东为尽快
完成股改,就决定在相关股东会通过对价方案后,代替这些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

  针对这一行为,深交所发布的第10号备忘录明确规定,对于已通过垫付对价完成股改的上市公司,可通过双方股东协商一致的方式来偿还垫付对价,包括以股份、现金方式偿还或其他双方认同的方式。如偿还股东的主体资格、所持股份不存在瑕疵,可用股份来偿还垫付对价。垫付对价股份的偿还视同执行对价安排的后续处理,可在相关股东协商一致后办理有关偿还手续,不受一年锁定期的限制,无需缴纳相关税费。

  此外,备忘录还明确规定上市公司提出偿还申请所需提供的文件和业务操作流程,以及相关信息的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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