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居民广东消费一次可开8万元人民币支票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07日 10:13 金羊网-新快报 | |||||||||
央行发布人民币业务补充规定 新快报讯记者昨日获悉,央行12月4日发布内地香港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补充规定,香港居民个人可在每个账户每天80000元人民币的限额内,签发人民币支票,用于支付在广东省内的消费性支出,该人民币支票不得转让。
央行表示,取消香港持牌银行及其附属机构发行个人人民币银行卡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信用额度的限制,人民币信用额度由发卡银行自行决定。 据悉,内地居民持内地商业银行发行的个人人民币银行卡,可在香港用于购物、餐饮、住宿、交通、通讯、医疗、教育等旅游、消费支付,但不得用于旅游、消费以外的经营性交易、证券投资和房地产等资本和金融项目交易,以及博彩等内地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支付。中国银联、发卡银行和收单银行应根据《公告》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管理规定限定特约商户及交易的代码。 (夏天/编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