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中国产业联盟章程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06日 19:28 新浪财经 | |||||||||
在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质量协会的指导下,品牌中国产业联合会定于2005年12月18日在北京成立,并在人民大会堂隆重举行品牌中国产业联合会成立仪式暨首届品牌中国高峰论坛。以下为品牌中国产业联盟章程(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品牌中国产业联盟(下称联盟),简称“品牌中国”,英文名称为“China Brand Union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CBUA”。 第二条 联盟的性质:联盟由在中国境内从事品牌诊断、品牌设计、品牌营销、品牌评估、品牌教育及其相关业务的政府部门、研究机构、社团和行业组织、知名企业、强势媒体自愿组成,是一个集联合性、专业性和行业性于一体的行业性组织,是中国品牌的代言人。 第三条 联盟的宗旨:打造以官、产、学、研、资多赢的品牌产业平台,为中国中小企业创建著名品牌服务,为中国大型企业创建世界品牌服务,为中国产业群品牌化建设服务。通过挖掘培育具有发展潜力的中国品牌,进一步提升中国品牌知名度、美誉度和国际市场竞争力,推动创建中国的世界品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联盟指导单位: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中国质量协会。 第五条 联盟发起单位:相关政府部门、研究机构、社团和行业组织、知名企业、强势媒体等数十家单位。 第六条 联盟执行单位:品牌中国产业联合会、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品牌研究所。 第七条 联盟组织架构: 1. 主席团为联盟的最高决策机构,指导联盟开展工作,决定联盟重大事务。主席团设名誉主席1名,主席1名,副主席若干名,专职执行主席1名。主席团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联盟聘请顾问若干名。 2. 执行主席组织并领导联盟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对主席团负责。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专职副秘书长3至5名,兼职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处设办公室、会员部、公关部、新闻办、网络部、研究部、培训部、会展部、专家服务中心、品牌咨询中心等机构。 3. 学术机构为联盟专家团,设首席专家1名,核心专家和专家各若干名。 4. 联盟成员企业组成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理事、全国会员若干名。 第八条 联盟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1.提出本联盟章程修改草案; 2.推选和罢免联盟执行主席、首席专家、理事长; 3.审议联盟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讨论并决定联盟的重大事宜。 5.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 第九条 联盟执行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联盟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监督工作进展情况; 2. 提名秘书长人选,报主席团审议;任命副秘书长及秘书处成员。 3. 召集和主持联盟主席团会议和理事会; 4. 监督、检查主席团决议的落实情况; 5. 代表本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参加各种重大活动。 第三章 加盟条件 第十条 申请加入联盟的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诚信经营的独立法人单位,在行业内处于领先位置。 2.热衷于建设和推动中国品牌的发展。 3.拥护本联盟的章程,履行本联盟的各项义务。 第四章 加盟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联盟的程序如下: 1. 填写《加盟申请表》,提交营业执照、机构组织代码证和法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2. 秘书处初审后报主席团会议审议; 3. 经主席团授权,秘书处可审批新会员并报请下次主席团会议确认。 第五章 联盟成员的权利 第十二条 联盟成员平等享有联盟章程规定的各项权利: 1. 享有《品牌中国产业联盟》徽标的使用权; 2. 享受联盟网站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免费发布服务(发布内容要以联盟成员共享的版块和栏目主题内容为准); 3. 以优惠价参加联盟主办的培训、研讨、联谊会、展览会及品牌中国高峰论坛等活动; 4.经联盟秘书处书面批准,联盟成员可以联盟名义举办活动; 5.对联盟秘书处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并进行监督; 第六章 联盟成员的义务 第十三条 联盟成员应履行联盟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 1.遵守《品牌中国产业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遵守行规行约; 2.联盟成员须按统一格式在其宣传资料的显著位置标注联盟徽标和名称; 3.承担联盟委托的工作,支持和积极参加联盟举办的各项活动; 4.推荐联盟新成员。 第七章 退出和除名 第十四条 凡依法破产、关闭、解散、注销的联盟成员,即自动失去成员资格。联盟成员因自身原因可以退出本联盟,需提交书面申请。退出本联盟的成员不得再以本联盟成员的身份开展活动。 第十五条 对于背离《品牌中国产业联盟》宗旨,违反本章程中的义务规定条款并协商无效的成员,本联盟将做除名处理,通报联盟所有成员,停止其一切联盟内部活动。 第八章 其 它 第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或有关条款,经主席团通过,可对本章程进行补充或修正。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联盟成立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联盟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