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曾海林 胡里 郑景文) 消费者黄女士在保修期内送修一台微波炉,当天没有找到发票,后来补给了商家。商家以黄女士提供发票的时间超过了保修期为由,收取了160元的维修费。昨天,记者从湖里工商所了解到,在工商人员的监督下,商家已将160元维修费退还给了黄女士。
湖里工商人员调查了解到,黄女士于2003年10月31日购买了一台LG牌微波炉,保修
单上注明:该微波炉整机保修一年,主要部件保修两年。今年10月27日,黄女士拿着坏了的微波炉找到售后服务中心——厦门市好立维电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经检查是磁控管坏了。
送修的当天,由于黄女士没有找到购货发票,服务中心人员收取了黄女士160元钱的维修费,并表示如果黄女士找到发票就可以退还维修费。11月2日,黄女士找到购物发票并拿着发票到服务中心索要维修费时,却被服务中心人员拒绝,理由是,黄女士提供发票的时间超过了保修期。
湖里工商所的工商人员在调解这一消费纠纷案中指出,商品是否超过保修期应当以商品送修的日期为准,维修中心抛开送修商品时间而以黄女士后来提供发票的时间来界定保修时效,显然是不合理的。另外,商家也没有自行界定保修时效的权力。(来源:厦门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