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发起首例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调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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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06日 10:27 北京日报 | |||||||||
本报讯(记者沈衍琪)中国商务部昨日发布公告,决定自即日起对原产于韩国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的进口苯酚进行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调查。这是我国应利害关系方申请发起的首例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调查。 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是指在反倾销调查期内未向我国出口过被调查产品的涉案国出口商(即新出口商),在原反倾销措施生效后要求为其确定单独反倾销税率的复审。复审的目
根据相关规定,在商务部发布调查公告之后,中国大陆的进口商在进口原产于韩国由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生产的苯酚产品时,应按照原反倾销裁决中适用于“其他韩国公司”的反倾销税率缴纳保证金。此次复审调查将自复审立案之日起9个月内结束,即于2006年9月5日之前结束。 网络编辑:张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