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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矿难消息的发布者都不是当地媒体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06日 08:46 中国经济时报

  ■康劲

  12月3日,最早关于河南寺沟煤矿透水事故的噩耗,来自新华社,其导语这样写道:“记者从河南省煤炭工业局获悉,12月2日23时40分,河南新安县石寺镇寺沟煤矿发生透水事故,当时井下48人作业,6人获救,42名矿工下落不明。河南省、洛阳市及当地有关部门正在组织救援,新华社记者正在赶赴现场途中。”

  从新闻报道的专业角度来看,这则消息导语有什么毛病吗?应该是没有,关键要素都交代得很清楚,但是,这样的报道总给人一种“似曾相识”的感觉。不是吗?每一次重大工业事故发生后,在“第一时间”看到的新闻,总是来自新华社,而新华社的消息来源,往往都是一些与事故有关或者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官方机构提供。

  黑龙江东风煤矿的“11﹖27”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新华社的快讯说:“记者从黑龙江省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获悉,27日21时左右,龙煤集团七台河分公司东风煤矿发生爆炸事故。具体的人数还在核对中。黑龙江省主要领导已赶赴现场,救援工作正在进行。”

  广东梅州大兴煤矿的特别重大透水事故,新华社的首发消息说:“据国家安监总局调度中心消息,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王槐镇大兴煤矿420掘进工作面发生透水事故,井下有103名工人被困。目前政府部门正组织力量进行抢救。”

  近期发生的这三起特别重大的

矿难事故,其公布机构,一是省级煤炭工业局,二是省级煤矿安全监察部门,三是国家安监总局调度中心。三家不同机构,说明了这样几个问题:首先,对于矿难事故的公布,目前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指定机构;其次,与事故单位有上下级关系,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部门,都能最先获得事故信息;再次,由与事故单位有直接或间接联系的机构公布事故消息,其中是否经过“技术性”的过滤?这一点值得怀疑。

  由事故单位的上级机构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部门公布并由国家权威通讯社发布,其准确性和真实性不容怀疑,但是,准确、真实的消息未必就是真相充足的消息,是否会因为与事故单位有直接或间接联系而打埋伏或隐瞒?这个问题不容忽视,因为,在以往的类似事故报道中确曾发生过瞒报事件,比如,去年6月发生在河北邯郸鸿达煤矿的“6﹖3”矿难事件,就曾死亡12人,瞒报1人。2002年的南丹矿井“7·17”特大透水事故,死难众多却被隐瞒了半个多月。

  每一次矿难事故发生,在当地都会产生爆炸性的影响,但是,事故的发布者居然都不是当地媒体,这真是一个很奇怪的现象。广东的媒体走在全国新闻改革的前沿,但是,他们没有“捕捉”到大兴矿难;河南的媒体在中部省区鹤立鸡群,但是,对寺沟煤矿透水事故却没有发出最快的消息。

  笔者之所以揪住矿难的首发新闻这个问题不放,是因为担心矿难事故的公众知情权被打了折扣。人民有权了解与自身利益息息相关的事情,包括突发性的重大事件,尤其是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及政府官员是否忠于职守的重大

安全事故。没有知情权的充分、全面落实,监督权就无从谈起。同时,当地的恶性重大事故,当地新闻界能否进行最及时的深度采访和报道,是检验公众知情权是否落实的一个标志。

  矿难频发,缘于技术滞后和管理不足的问题早已经引起重视,但是,让公众知情权与监督权不再缺位的问题,何时提上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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