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1月1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75号文”),废止同年1月24日发布的“11号文”,对境内外资产置换行为的控制开了一个口子。
近两年中国民营企业“红筹上市”带来“曲线外资”热潮,其中所显示的法律和监管空白以及资本流入压力令其警觉。1月24日,要求中国境内居民(实际上是法人或者控制企
业的自然人)境外投资直接或间接设立、控制境外企业,进行境内外资产置换等交易时应取得该局批准。外汇管理局表示,出台限制性规定是为了避免国有资产向海外非法转移,以及相关的税收和国内财富流失,并消除“红筹上市”过程中的法律和监管的空白。
“11号文”出台后,这一政策在与风险投资和民营企业海外上市相关的业界内引起强烈争议和密集游说,业界认为这一缺乏相关实施细则的规定可能会堵死优质民营企业海外上市的道路。众多寄望于“红筹上市”的企业家、投资家、律师和中介人士,尤其是海外人士,对外管局的游说不断。
在各方压力下,短短9个月后,“11号文”寿终正寝,“红筹上市”禁而复开。11月1日起实施的“75号文”规定,如果境内外资产置换活动是为中国企业海外上市而进行的,那么可以在海外设立相应的特殊目的公司(SPV)交易是可以被批准的;若此后企业上市成功,这些交易就是有效的,但被置于外汇管理局的监控之下。
(Robby/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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