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维权故事:钱要给得明明白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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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05日 12:50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 |||||||||
我觉得在代理的那么多案件中,有一件是让我印象很深刻的。案情大概如下:1996年11月,王某与万城公司签订一份购房合同,向其购买位于光复路的一套价值140多万元的房产。该房产性质为地下车库,在签订合同时,万城公司向王某口头承诺,为便于办证,在购房合同中将房产的性质约定为住宅。双方签订合同后,王某按时支付了购房款,其中通过华辉公司,以支票方式,先后三次代付了114万元购房款。
可是到了2004年,万城公司以王某尚欠97万元购房款为由,诉至法院。 王某一听就懵了,自己明明交了114万元,怎么就变成了还差97万元呢?原来,万城公司称王某在购买房产时,并没有将钱交给万城公司,而是交给了一位刘小姐,可是刘小姐并不是自己公司的员工,所以等于万城公司也没有收到王某的钱。 王某后来找到我们,把情况向我们说明后,我们首先建议他将之前所付款项的支票原件找出来,这样才能证明那笔款究竟去了哪里。但因当时王某付款的支票是以自己公司的名义开出的,而公司也在2003年的时候就已经注销,所以那些原始的票据已经找不到了。这无疑是给我们出了一个大难题。于是我们只得找到当时转帐的银行,幸运的是,后来在银行找到了当时那114万元支票的支付情况详单,单子上明明记载着其中有两笔共90余万元都是给了万城房地产公司。而且,王某还留有一份当时买房子下定的收据单,同样也是刘小姐签收,万城公司对这笔款项倒是持认可的态度。于是我们发现,万城公司对于订金款项的承认就可以证明刘小姐的行为其实就是一种代表万城公司的职务行为,同时,这样的行为是具有前后一致性的。 法院最后判决支持王某的答辩请求,驳回万城公司的答辩请求。 律师姓名:戴辉勇 单位名称: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 律师提点 针对这一案例所体现的特点,我觉得大家,特别是民营企业老板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向公司员工付款时,需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 二、尽量通过银行转帐方式付款,若通过支票付款的,尽量不要出具空白抬头的支票,若收款人要求出具空白抬头的支票,应有书面的指令; 三、现金交易的时候,对于收款收据的原件一定要妥善保管; 四、保管好相关的财务帐簿资料,避免承担因举证不能而败诉的法律风险; 五、对双方的口头约定,尤其在涉及对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付款方式、检验期限等重要条款进行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的方式确认下来,避免承担违约责任。记者谭茜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