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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炭大股东将还5.63亿占款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05日 05:36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为解决吉炭集团对吉林炭素的债务问题,12月1日吉林省国资委、吉炭集团和吉炭股份三方签订了《债务偿还协议》,吉林省国资委作为吉林炭素的实际控制人,与吉炭集团共同承担5.63亿元债务的偿还责任。

  截至2005年8月31日,炭素股份对炭素集团预付账款240万元,其他应收款5.61亿元,其他应付款40万元,总计5.63亿元。

  债务偿还方案中,吉炭集团以2.735元/股转让所持有吉炭股份1.5亿股国有法人股,占总股本53.09%,其全部所得41074.23万元用于偿还债务。吉林省国资委承诺将价值约7000万元的吉林新冶设备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全部转让所得,用于偿还债务;并承诺将投入吉炭集团现金8000万元人民币,吉炭集团应将该现金于协议签订之日至吉炭股份完成交割日之前,直接拨划至吉炭股份的银行账户以偿还债务的剩余部分。尹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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