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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应对欧盟的反倾销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03日 11:21 经济参考报

  欧盟反倾销法的基础是欧共体条约133条,该条规定欧盟应统一区内之共同商业政策,保护欧共体的贸易。欧盟的贸易保护措施有:反倾销、反补贴及贸易保障措施(如进口配额)等。

  反倾销措施被证明是最有效的贸易保护措施,因为反倾销措施立竿见影,且提出投诉相对来说比较简单。而有关当局从工作之便“表面事实”来判定是否有倾销的标准十分灵
活。

  反补贴措施很少被欧盟采用,因为反补贴投诉是针对外国政府的,欧盟调查当局只有在掌握不容置疑的证据方可开始反补贴调查。事实表明,即使为数不多的反补贴调查最后也不得不半途而废,因为收集到的补贴,大多缺乏说服力。但是,欧盟可以利用非市场经济的概念,间接针对外国政府。

  欧盟反倾销的规则

  欧盟反倾销法没有对什么是“非市场经济国家”作明确定义,而是将具体国家分成三类,列入反倾销法。

  第一类非市场经济国家为中国、乌克兰、越南、哈萨克斯坦。这些国家正在进行彻底的经济改革,要进行个案区别对待。

  第二类非市场经济国家有阿尔巴尼亚、亚美尼亚、吉尔吉斯斯坦、摩尔多瓦、蒙古。这类国家已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在反倾销方面,对待它们的方法与第一类一样。

  第三类非市场经济国家是阿塞拜疆、朝鲜、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乌兹别克斯坦。这些国家的生产厂家不可能要求有市场经济的考量。在进行反倾销调查时,一般用类比国(AnalogueCountry)情报来确定倾销幅度和

反倾销税率。

  对于非市场经济国家,欧盟还有特殊非市场经济情况(special non market economy regime),只要涉案企业能证明自己是按市场经济规则进行运转, 就可以争取到市场经济待遇。所以,中国企业还是可以有所作为的。

  欧盟的“市场经济待遇”标准

  关于欧盟反倾销调查机构在确定类比国问题上的不公平性方面的论述已较多。本文着重谈一下中国企业本身是否可以做得更好。

  欧盟确定生产商能享受市场经济待遇,主要基于以下五点考虑:

  1. 中国企业生产的原料、物料、产品的定价是否按市场信号获得,政府没有干预该企业,主要投入反映了市场供求关系。

  2. 企业有一套完整、清晰的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的会计系统。

  3. 企业折旧、资产注销、以货抵债方面没有非市场经济操作的痕迹。

  4. 企业具有法律上的稳定性, 受公司法和破产法的管辖。

  5. 外汇兑换以市场

汇率进行。

  中国企业如涉及下列一项,即不能被考虑给予市场经济地位的待遇:

  1. 企业无法提供受过审计的财务报告。

  2. 企业不能按时提交出口商之问卷。

  3. 企业财务报告不对外公开,企业不具备公司性质,没有董事会和公司章程。

  2000年,中国企业在应诉欧盟关于商用电子秤时要求有市场经济待遇,但欧盟拒绝了这一申请,因为中国企业销售给国内客户的价格一律不变,欧盟认为不是按市场经济在操作,有政府干涉之嫌。

  在过去的个案当中,不少中国企业由于销售售价受到限制,因而不能获得欧盟的市场经济待遇。如一些企业的产品只能出口,不能内销,或只能内销, 出口要专门委托有进出口权的公司代理,等等,均不能得到市场经济待遇。

  “政府干预”的判断

  判断中国企业运转是否受到政府干预,欧盟主要依据以下几点:

  1. 政府持有企业的大部分股份,并可以据此干预企业决策;

  2. 由于政府干涉,企业不能自主购买原料,不能自主贸易;

  3. 董事长由政府指派,企业无法决定工人工资等;

  4. 企业一定要经由国营外贸出口;

  5. 企业有政府的特别优惠政策。

  2002年,欧盟在钼铁合金反倾销调查时,原本已经给予一家中国企业市场经济待遇,两家中国企业分别裁定。但是,在实地查证后,欧盟反倾销调查机构发现一家中国企业有很强的政府干预证据, 故其最终裁定与初步裁定之结果大不相同。

  中国企业的教训

  中国企业尽可以指责欧盟反倾销调查机构确定类比国的随意和不公平,总是选择市场价格高的国家作为类比国。但是,中国企业本身有很多不足之处,授人以把柄。笔者曾在一涉案企业的介绍上发现如下字句:

  公司享有政府有关优惠政策,公司具备的优势:享有市政府关于税收、土地使用、生产用煤等优惠政策。并付英文:Our Company's Advantages:We enjoy preferential tax and land-use policies in XX city.这些介绍至今仍在网上。

  这是说该企业有政府干预?除此以外,一些企业负责人递给反倾销调查机构的名片上印有企业总经理,党委书记,市委员,或总经理兼党委书记。反倾销调查机构就认为企业运转受到政府干预,自主权不足。

  另外,一些出口商聘请的律师及会计师,虽然具有办理倾销案件经验,但是对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待遇不够敏感。

  “非市场经济”等于国家控制经济或是中央计划经济。非市场经济国家通常是指那些实行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企业的生产、销售活动和产品价格由政府决定、货币不能自由兑换的国家。西方的反倾销理论认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价格与市场经济国家的传统价值观念毫无关系,价格是由法律或由政府制定,与市场经济意义上的生产、运输、推销费用或供求因素都没有关系。”

  笔者曾见到一家中国出口商之答复问卷的附件里, 企业的价目表右上角印有“价委第7号文件”的字样,出口商聘请的律师翻译成:Price Control No 7,属于不打自招。反倾销调查机构就可以据此认为该出口商销售活动和产品价格由政府决定,尽管该出口商是一家民营企业。其实这类翻译是有公认准则的,“价委第7号文件”只不过是代码,没有必要意译。

  中国已成为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之一,也是反倾销等贸易救济措施的最大受害国,中国要想全面地摘掉“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帽子,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但是

中国经济持续出现巨大变化,中国正继续进行市场取向的改革。重要的是,中国企业、中国律师及会计师要及时反映这些变化,从而使欧盟等国尽快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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