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保总局向新闻界通报,为了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促进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环保总局向全社会公开征集对《推进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办法》的意见。
早在1979年的《环境保护法》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同样,2003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意义十分深远,它规定政府机关要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
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应当在该规划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
但存在的问题是,虽然公众参与环境监督的权利在法律上得到肯定,但在参与的具体条件、具体方式、具体程序上还缺少明确细致的法律规定。就是说,公众一旦遇到具体的环境问题,不知道如何参与。因此,为公众参与影响环境的重大项目决策而制定明晰的程序与权利,是目前的当务之急。
所以,在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同时,政府立法机构要抓紧完善有关公民环境权的法律规定,确立法律上可实施的公民环境权,保障公民能够有效行使环境健康权、知情权、检举权、参与权等各方面的权利。并且要扩大环境信息的公开性和透明性,把环境质量状况、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污染事故及处置、环境决策的信息全面公开化,完善涉及公民环境权的相关民事、行政诉讼制度和民事、行政赔偿制度,包括有关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使公民在环境权利受到损害时获得及时的法律救济。
总之,环评过程中实施公众参与要想取得好的效果,必须完善相关法律和有关机制,为公众参与环境执法提供良好的法律条件,使公众参与法制化、制度化、经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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