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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企明年可依规拒绝“扰企”行为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03日 03:31 深圳商报

  《广东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下月施行

  粤企明年可依规拒绝“扰企”行为

  【本报广州12月2日电】针对行政机关或者其他组织侵害企业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由广东省政府制定的《广东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昨日获正式通
过,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行政机关五种行为属侵权

  上述《条例》明确了五种行为属于侵害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违法罚款、收费或者罚款、收费不出具法定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违法没收财物,或者没收财物不出具法定部门统一制发的没收财物单据;违法责令停产停业,或者无法定事由限制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强迫企业接受指定服务属侵权

  《条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以下七种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侵害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要求接受考核、评比、评优、达标、升级、排序等活动的;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要求接受指定培训的;强迫征订报刊,强迫购买指定产品、接受指定服务的;强迫提供赞助或者捐献,强迫参加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的;要求无偿或者廉价提供劳务以及无偿占用企业财物;干扰企业自主聘用职工以及其他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侵害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等。

  此外,行政机关对侵害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在60日内核实、处理,并书面答复举报、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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