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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标准化"不妨更"标准"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03日 02:58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上海证券报 邓宏

  日前,中国保监会正式发布了《人身保险保单标准化工作指引(试行)》,标志着我国保险业迈出了标准化、规范化发展的重要一步。标准化工作规范了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和格式,规范保险产品,提升保险行业的服务水平,更好地保护了消费者权益。

  《指引》在具体的标准化规定中,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明确了保险公司的义务、规范了投保程序、保障了客户权益。譬如保险公司“请投保人仔细阅读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了解所购买产品的保障范围”,让客户阅读、了解自己真正所需的保障产品,这是投保程序的第一步,也是保险公司应尽的义务;“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上的合同设有犹豫期”,为客户充分熟悉保单的具体内容、理性购买保险产品提供了思考时间;“请投保人根据自身财务状况,确定选择适合的交费期限和交费金额”,则是切实从客户利益出发,保障客户的利益免受盲目投保而由于经济原因退保所造成的损失。

  笔者认为,保单标准化的核心在于明确主要产品的基本条款、基本责任方面,《指引》对于保单内容的规定尚未达到保单标准化的“标准”。例如“健康保险条款特别要求”规定“保险公司应选派医学专业人员参与制定健康保险条款”,缺少统一的医学专业人员资格认定和对健康保险条款具体内容的界定。目前我国内地有39家寿险公司,如果各自选派本公司认可的医学专业人员来制定保险条款,开发的产品将依然是“五花八门”。

  而事实上,现在各保险公司对重大疾病保险基本条款的规定比较混乱。据笔者对中国人寿、中保人寿、太平人寿、泰康人寿、新华人寿等五家保险公司重大疾病条款的分析,前四家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涵盖了“主动脉手术”,而新华人寿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没有包括此项。中保人寿、泰康人寿没有涉及“脊髓疾病”,中国人寿、太平人寿、新华人寿都有关于“脊髓”保险,但是之间的详细界定又有出入,中国人寿、太平人寿规定基本一致,“脊髓灰质炎:经由本公司认可的神经专科医生确认是由于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导致的运动功能障碍或呼吸功能减弱麻痹性瘫痪的疾病。若无因此感染而导致麻痹性瘫痪的事实结果,以及其他病因所致的麻痹,例如格林巴利综合症则不属于本合同所说的脊髓灰质炎。”新华人寿对此定义却为“脊髓疾病:本合同所述‘脊髓疾病’包括脊髓良性肿瘤、脊髓空洞症、大脑瘫、脊髓血管瘤。”由此可以看出,由于缺少保单内容具体的统一标准,保险公司之间的诸多基本条款差异较大。

  为使客户和保险公司达成“共识”,笔者认为,有效的做法是,针对同一险种,将基本条款、基本责任以标准化的形式涵盖于保险产品中,对其进行统一定价并明确基本条款占保险产品总价格的一定比例,附加条款则作为其有效补充满足客户细化的保险需求,并成为保险产品价格浮动的依据。当然,保单标准的制定不是否定产品的个性化,而标准恰恰是个性化的基础。例如,针对“重大疾病保险”,可将特定可保风险确定为必须保障的范畴,成为产品的核心内容,并对其进行统一定价,达到同一险种的不同产品便于横向分析比较;在此基础上,附加条款可由保险公司和个人约定成为个性化补充条款,其价格作为产品总价的一部分,以激发保险公司产品创新的积极性与能动性。

  中国保险市场正朝着做大做强的方向发展,《人身保险保单标准化工作指引》的出台是促进保险产品合理有序竞争的重要一步,对于促进中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在具体标准的制定过程中,应当遵循保险产品市场规范化原则和鼓励产品创新的原则,让保单标准化在内容上达到“标准”,更好地服务保险,服务客户,使我国保单由“五花八门”过渡到“百花齐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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