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2005年12月2日收到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四川郎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郎酒集团”)的通知,已于2005年12月2日与天津市集睿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睿公司”)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根据上述协议,郎酒集团将其持有的本公司3,300万股国有法人股(占总股本17.34%)协议转让给集睿公司,每股转让价格为2.13元,转让价款共计为70,290,000元。本次转让前,集睿公司未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本次转让完成后,集睿公司将直接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占已发行总股本的比例为17.34%,成为本公司第二大股东。本次股权转让后,郎酒集团不再持有宝光药业的股份。
特此公告
附件:天津市集睿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简介
天津市集睿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睿公司”)成立于2000年12月,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由自然人张延霞、高凤龙、董木兰共同出资组建,聘请齐晓波先生为公司法人代表兼总经理。公司注册地:天津港保税区滨海五路25号106室。集睿公司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对科技行业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经营管理咨询;技术开发、转让、服务;对城市基础设施投资;燃气储存设备、输送设备的销售及安装服务。
四川宝光药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五年十二月二日
四川宝光药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签署日期:2005年12月2日
特别提示
一、报告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报告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披露办法》的规定,本持股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的四川宝光药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截止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提交之日,除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四川宝光药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四、四川郎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市集睿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并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生效。
五、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受让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根据中国证监会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第10条的规定,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并保证:本次非流通股协议转让,应当与四川宝光药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组合运作,承诺人将在本报告书刊登之日起90天内督促上市公司通过聘请的保荐机构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正式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并委托董事会召开相关股东会议
第一章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中有如下特定意义:
第二章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二、实际控制人情况说明
天津市集睿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均为自然人,其所占股权比例分别如下:
张延霞,占70%;
高凤龙,占20%;
董木兰,占10%;
本集团的实际控制人为张延霞。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天津市集睿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单位法定代表人为齐晓波。
集团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简表
上述人员均无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至本报告书披露日,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各主要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关系
天津市集睿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及其董事、实际控制人与持有宝光药业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天津大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和一致行动关系。
第三章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或控制宝光药业的股份。
二、本次持股变动的基本情况
2005年12月2日,郎酒集团与集睿科技签署股权转让协议,郎酒集团将其所持有的宝光药业33,000,000股国有法人股,占宝光药业总股本的17.34%,转让予集睿科技。
股权转让协议的基本内容为:
(1)转让股份数量:33,000,000股
(2)转让价款:每股人民币2.13元,总价款70,290,000元
(3)转让价款支付方式:
付款方式:现金方式,分三期支付。
付款进度:
协议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受让方向出让方支付30,000,000元股权转让款;
协议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受让方向出让方支付30,000,000元股权转让款;
股权过户予受让方后十个工作日受让方向出让方支付剩余10,290,000元股权转让款;
(4)协议生效时间及条件:协议经郎酒集团与集睿科技双方签字并盖章后,并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获得其相关的批准后生效。
上述股份转让无附加特殊条件,无补充协议。协议转让双方就股权行使不存在其他安排。
第四章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公司在提交本报告之日前六个月内,没有买卖宝光药业之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延霞在2005年6月14日至2005年9月23日期间,共计买入116,000股,卖出116,000股,结余股数0股。
第五章其他重要事项
无
第六章备查文件
1、本公司的企业法人证书(副本)
2、本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3、本公司的税务登记证
4、郎酒集团与集睿科技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签字:
盖章:
签注日期:2005年12月2日
四川宝光药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签署日期:2005年12月2日
特别提示
一、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报告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披露办法》的规定,本持股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的四川宝光药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截止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提交之日,除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四川宝光药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四、四川郎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市集睿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并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生效。
五、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受让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章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中有如下特定意义:
第二章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郎酒集团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简表
上述人员均无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至本报告书披露日,本信息披露义务人郎酒集团未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
第三章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人郎酒集团持有宝光药业国有法人股33,000,000股(占宝光药业总股本的17.34%)和定向法人股21,252,000股(占宝光药业总股本的11.17%),共计54,252,000股(占宝光药业总股本的28.51%)为宝光药业的第一大股东。
2005年3月3日,信息披露人四川郎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大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郎酒集团将其持有本公司2,125.2万股法人股(占总股本的11.17%),协议转让给天津大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目前过户手续正在办理中。
二、本次持股变动的基本情况
2005年12月2日,郎酒集团与集睿科技签署股权转让协议,郎酒集团将其所持有的宝光药业33,000,000股国有法人股,占宝光药业总股本的17.34%,转让予集睿科技。
股权转让协议的基本内容为:
(1)转让股份数量:33,000,000股
(2)转让价款:每股人民币2.13元,总价款70,290,000元
(3)转让价款支付方式:
付款方式:现金方式,分三期支付。
付款进度:
协议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受让方向出让方支付30,000,000元股权转让款;
协议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受让方向出让方支付30,000,000元股权转让款;
股权过户与受让方后十个工作日受让方向出让方支付剩余10,290,000元股权转让款。
(4)协议生效时间及条件:协议经郎酒集团与集睿科技双方签字并盖章后,并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获得其相关的批准后生效。
上述股份转让无附加特殊条件,无补充协议。协议转让双方就股权行使不存在其他安排。
三、本次持股变动出让人应披露的基本情况
1、本次股份变动的出让人郎酒集团是宝光药业的第一大股东。
2、本次股东变动后,郎酒集团不再持有宝光药业股份。
3、郎酒集团不存在对宝光药业未清偿的负债,不存在为宝光药业的负债提供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郎酒集团在提交本报告之日前六个月内,没有买卖宝光药业之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第五章其他重要事项
无
第六章备查文件
1、郎酒集团的企业法人证书(副本)
2、郎酒集团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3、郎酒集团的税务登记证
4、相关股权转让协议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四川郎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签字:汪俊林
盖章:四川郎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签注日期:2005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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