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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长江称中国质检将进一步加强科学化和法制化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02日 11:38 中国新闻网

  中新社北京十二月一日电(记者刘长忠)新修订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今日正式施行。中国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李长江称,新《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的发布实施,将进一步强化检验检疫机构的职能,理顺与有关部门的工作关系,为检验检疫部门执法提供了更有力、更详尽的法律保障。

  一九九二年十月国务院批准发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至二00五年上半年,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共检验进出口商品六千一百六十四万批,货值二万五千九百五十四多亿美元,其中查出不合格进出口商品四十八万批,货值四百七十三亿美元,保护了有关贸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葛志荣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说,原《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与新修订的《商检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的衔接,在适应新形势、体现改革成果、强化依法管理、打击违法行为等方面,还存在不适应地方,亟待完善。

  他说,新修订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与现行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相比,具有五大特点:

  ——进一步明确了检验检疫机构的职能任务,即对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对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对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了行政许可措施,细化了《商检法》规定的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进出口检验鉴定机构核准等许可项目,明确了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注册登记、报检业务人员从业注册等实施行政许可项目;

  ——加强了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强化了对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以及原产地证明申请人等的管理规定;

  ——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特别是对近年来出现的虚假提供进出口商品真实情况、恶意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等违法行为,作出了详细具体的处罚规定;

  ——增加相应条款,加强对检验检疫机构和工作人员的监督,进一步促进规范执法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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