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改将加强对高收入调节力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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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02日 06:11 时代商报 | |||||||||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日前表示,“十一五”时期,财政、税务部门将改进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财税专家11月30表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改,意味着个人所得税针对高收入的调节力度将进一步加大,目前存在的高收入者低税负现象将成为历史。 综合征税令高收入者难钻分解收入降税“空子”
“综合税制对高收入的调节力度最高,它让高收入者无法再通过分散收入逃避缴税。”中国税务学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安体富表示,目前中国实行的分类税制,将个人收入分成了工薪、劳务所得等11个税目,这对拥有多种收入的高收入者调节力度相对较弱。许多高收入者常常可以通过分散收入达到逃避缴税的目的。 而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中,类似工薪、劳务、经营所得这类的经常性收入将被并在一起征税,这对拥有多种收入的高收入者调节力度就加强了。我国对于个人的经常性收入实行综合税制,将很大程度地改变目前高收入却低税负的怪现象。 效仿美国对高收入者先全额征税后退税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各政府部门信息协调程度的提高,进入高收入阶层的人将越来越多。目前国家税务总局重点监控的660万高收入者数字也将进一步加大。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刘桓认为,为了对高收入者进行有效监控,一方面需要国税、地税、银行、海关、房产等部门进行及时沟通,了解高收入者在银行存款、股票、债券、房地产等方面的信息。另一方面,则可以效仿美国的成功经验,对高收入者实行个人所得税的“先征后退”,即高收入者先不计费用扣除额,而是按照收入全额征收个税。到了年底,高收入者再通过如实报税,到税务机关填表申请退税。正是由于“先征后退”的实行,美国才有90%以上的个税高申报率。 扩大低税率适用范围减轻中低收入者税负 许多财税专家一致认为,个税的下一步改革在解决高收入低税负问题的同时,将进一步减轻中低收入工薪阶层的税负。刘桓表示,在提高个税起征点的第一步迈出后,还应对工薪的最低税率适用范围进行调整。例如,目前工薪最低税率的适用范围是不超过500元,今后可以将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到5000元,让中低工薪阶层的税负再多一条减轻的途径。 据北京日报 |